从1978年至今,中国新闻媒介与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一致,经历了深刻但却平稳的改革。其所成就的现状既包容传统又蕴涵未来。为此我们着眼于其孕育的发展逻辑,勾勒其21世纪的走向。
21世纪前10年,中国新闻媒介将发展为明显的五大发展趋势。制度构架,将从人治走向法治;媒体格局,将从相对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从国内有限竞争走向世界的全面竞争;媒体运作,将从传者为中心走向受者为中心;受者兴趣。将从雅俗共赏走向雅俗分赏;新闻理念,将从新闻学走向大众传播学。中国新闻改革将依据这五大趋势发展。
一、制度构架――从人治走向法治
中国将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法制现代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制现代化意味着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从传统法制到现代化法制的过渡。其内涵是: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否定人格化的权威,要求法律规则的明确性、连续性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相统一,讲求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力的有机平衡。
在大众传播流域,就是从国家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以及公民享受权力等层面对大众传播进行管理,将大众传播纳入法制秩序,在义务和权力两个方面进行平衡。大众传播的法制化管理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从人治向法治社会过渡的重要里程碑。
(一)建立新闻法:新闻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世纪末,中国大众传播法制化尚处在一个不够完美的过程之中,仅仅建立了一些有关大众传播的规则条款,但都不能涵盖立法的整个精神层面。比如,1990年实施《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批准登记制”、“部门主管制”、“禁载条款和追惩制”、“审读制”等原则;1995年,开始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发布《出版管理条例》,规范了我国出版活动和新闻传播活动的行政管理;1998年4月1日,浙江省广电厅出台《浙江省广播电视证券信息传播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涉及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名誉权案件的审理规范,等等。这些条例和规则虽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这种建立在行业、地区范围内的法例并不能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有关新闻传播的秩序模式。它们存在着交叉性、地方性、时限性等特点,不能涵盖法律对整个变化着的社会生活的演绎。
立法真空,需要在21世纪进行填补。有关这一问题的呼应可以追溯到新闻改革之初。早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三次会议期间,就提出了新闻法问题。1987年,十三大代表大会曾强调:“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力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力和自由的行为。”90年代,对新闻立法的呼唤更加强烈,大众传播事业的发展更为法制化进程和立法进程的加快奠定了基础。1998年3月8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案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199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前往广电总局视察工作时说,广播影视工作要加强立法。
新闻立法将成为21世纪新闻传播的重要课题。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划,到2010年,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①。这将对中国法制化从人治转向法治是一种巨大的促进。
(二)提升大众社会权力:新闻事业发展的社会责任
建立新闻法不仅是建立一种秩序和规则,同时它也表明成熟社会的人权。受众的知晓权、新闻从业者的舆论监督权、新闻自由等都是新闻法赋予社会的理想权利,而在发展新闻事业的同时发展、捍卫权利,才是真正的法的思想。
未来的大众传播法制化还将从重义务轻权利向权利义务并重转变。过去大众传播媒介是大众的指导者、教育者,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受众则简单地成为受教育者、被指导者,不承担义务也不享有权利。现代化社会,媒体既承担如此重任,公民也享有许多权利,实行义务和权利并重。媒介应该享有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权利;大众应该享有法律保障的政策、信息的知晓权(right to know)、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更正权(right of correction)、接近、使用媒体权(right of access to media)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