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构成国家主要权力的立法、司法、行政,作为国家政治实体的力量源泉的话,那么,以民间性质为代表的公众舆论,则几乎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公民社会中唯一能够与国家主要权力相抗衡的力量来源。这种民间权力集中体现在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集会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以及对国家公务人员中的违法人提出批评,建议、检举等多方面表现出来的权力。这样一种公众舆论监督,在其广度和深度方面反映了社会文明化的进步程度。同时也从一个重要的方面成为衡量和检查现代社会中公民人格的独立意识和自治水平的重要指标。那种敢讲真话,仗义直言,敢于举报、勇于监督的品质,正是当代公民社会的理想人格、独立人格的生动体现。
如果说,把“以权力制约权力”看成是现代法治国家自治的一种法治信条的话,那么,“以公众舆论去监督权力,制约权力”,则可堪称是现代社会文明中公民用民主理念彰显的一面旗帜。毋容讳言,由于国家公用权力天生具有一种扩张性,因而在国家对公民的侵权方面,广泛且脆弱的社会个体大都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众舆论,对处于绝对强势的国家执政者来说,给予一定的舆论压力是完全必要的。公众舆论,是关系国家安定团结的巨大民间力量资源,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个资源。
三、媒体之于公众舆论的地位与责任
不管在西方,还是在当今我国,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也不管你情愿不情愿,公共领域中的大众传媒总是受到各方力量的制约。
比如,在西方,哈贝马斯就曾明确指出,公共领域中大众传媒受到政府权力和私人势力的双重宰割。“公共领域由于深受社会势力的影响,因而享有权力。最初,政府使这些新闻机构处于间接的依附状态,授予它们某种半官方地位,因为政府并没有取消,而是充分利用它们的商业性质。当时,路透社股份有限公司是整个英国报刊业的财产;但是,其章程条款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得到最高法院的同意,这就使它具有了某种公共权力性质。……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新媒体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因为如果不这样,它们的传播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功能的侵犯。”1
“按照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模式,这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机构应当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但是,过去一百年来,由于商业化以及在经济、技术和组织上的一体化,它们变成了社会权力的综合体,因此恰恰由于它们保留在私人手中致使公共传媒的批判功能不断受到侵害。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报刊业相比,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影响范围和力度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公共领域本身也相应地扩展了,另一方面,它们越来越远离这一领域,重新集中到过去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它们的传播效率越高,它们也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的影响。如果说过去报刊业只是传播和扩散私人公众的批判的媒介,那么现在这种批判反过来从一开始就是大众传媒的产物。随着个人的新闻写作向大众传媒的转变,公共领域因私人利益的注入而发生了改变。尽管这些私人利益本身并不完全代表作为公众的私人的利益,但是它们在这一领域却优先得到表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意味着,私人利益之间的竞争完全受市场调节,从而与公共舆论的冲突无关。”2
“随着商业化和交往网络的密集,随着资本的不断投入和宣传机构组织程度的提高,交往渠道增强了,进入公共交往的机会则面临着日趋加强的选择压力。这样,一种新的影响范畴产生了,即传媒力量。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褫夺了公众性原则的中立特征。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于是,公共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失去了权力的竞技场,其意旨在于通过各种讨论主题和文集既赢得影响,也以尽可能隐秘的策略性意图控制各种交往渠道。”3在当下我们国家,大众传媒同样也受到两个力量甚至更多个力量的制约。首先,作为党的宣传工具,舆论阵地,传媒首先是党的喉舌、政府的喉舌,但是他又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这就是群众的喉舌。从根本上讲,党的喉舌,政府的喉舌,人民群众的喉舌,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矛盾,有时甚至相当激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