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了上述有关政治文明的扼要论述后,我们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当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到底需要怎样的价值取向?作为公众舆论中的强势媒介舆论监督,应当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以为,十六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问题,为公众舆论、媒介舆论监督提供了巨大的学术空间和实践领域。
二、对公众舆论的理解
公众舆论,简言之,就是公众对社会生活和社会事件公开表露的认识和意见,是公众心态和情绪的社会集纳。我国是一个舆论古国和舆论大国,古人早有“舆人之论”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思想观念渊源流长。近代报人梁启超在他1896年发表的《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里,明确提出了“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之者,莫若报馆,虽谓报馆为人道之总监督可也。”这可以说是我国最早运用报纸进行监督政府的思想。在西方,直到18世纪下半叶,才正式出现“公众舆论”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公众舆论是因公共领域的出现而出现的,把“公众舆论”列入公共领域的功能范畴。甚至在整个18世纪,所有“公众舆论都被当作是那些建立在争论——理性主义概念之上的规范的潜在立法资源”,阶级利益成为公众舆论的基础。西方著名思想家,德国的尤根·哈贝马斯(JuergenHabermas)在其经典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4中,对公众舆论只能给出一个相对的定义,他说,“一种意见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公众舆论,取决于如下的标准:该意见是否从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以及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与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程度,而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是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大众传媒在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之间形成的。”他同时指出,米尔斯(C.W.Mills)在比较“公众”与“大众”之后,为公众舆论的定义提供了一个经验标准,这就是“在公众当中,(1)事实上有许多人在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2)公众交往有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公众所表达的任何一种意见能立即得到有效的回应。(3)由这种讨论所形成的意见在有效的行动中,甚至是在反对(如果必要的话)主导性的权威体制中,随地可以找到一条发泄途径。(4)权威机构并不对公众进行渗透,因此公众在其行动之中或多或少是自主的。”他进而认为,当意见陷入“大众”交往之中时,意见就不再是公众舆论了:“在大众当中,(1) 表达意见的人比接受意见的人要少得多;因为公从群体成了受大众传播影响的个人的抽象集合。(2)主要的交往有了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个人很难或者不可能马上或者有效地回应。(3)运转中的意见能否实现,掌握在那些组织并且控制这一运转渠道的权威人士手中。(4)大众无法从机构中获得自主性;相反,权威机构的代理人渗透到大众当中,从而削减了大众通过讨论形成意见时任何自主性。”11980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编写的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中指出:“舆论是一种常常难以进行确切的科学分析的集体现象,它是同人的社会性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不仅仅是各种意见的总合,而且是在广泛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比较和对比一些意见的一种连续的过程。”2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肯定了一种“集体现象”“多种意见的总合”的同时,指出是一种动态的、“连续的过程”,这是舆论的最典型特征。舆论不是一个多种意见的终结,是在过程中发展的,是一种进程中的状态。也正是由于如此,所以舆论是可易的,可变的,有时是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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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简约地说,那些进入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里的人,他们对公共事物的批判以及对社会现象提出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公众舆论。'P>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他们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评头论足,包括对一些腐败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由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现代公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以“公众舆论”的形式与代表国家机器的官方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对话,以图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一种互动、影响关系。在这种互动、影响过程中的,公众舆论监督可以形成一种既无形又巨大的舆论压力,来催促国家机关的从政人员不致于滥用权力,尊重普通劳动者,为公民真诚服务,这种舆论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