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的职责
上述这些问题是改革中难以避免的,要制止或减轻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政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具体应担负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承担改革成本,做实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空账是由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中的“隐性债务”造成。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改革方案一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时,没有专门处理转制成本,而是期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供款来偿付旧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收缴的一部分基金支付制度变迁的成本,其结果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转,阻碍了旧制度向新制度的顺利转变。可以说,转制成本是任何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尤其是中国。因为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从 1952—1978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仅为0.38%,而积累率却从1952年的2L4%增长到1978年的36.5%,许多年份甚至高达40%以上,显然,国有资产中的一部分是靠老职工牺牲其消费积累起来的。因此,由政府承担转制成本,向离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是公平的,也是明智的。
政府应承担转制成本,这是毫无异议的。但政府消化转制成本,解决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可考虑用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来偿还,或每年财政收入按某一固定比例切下一块,永久性地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或发行专门用于偿债的特种国债等途径。但单纯使用一种方式来消化巨额的转制成本是不可能的。如完全通过征税,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害;若仅依靠发行债券,会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则受目前资本市场规模和发育程度的制约,且只能渐进实施。所以,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筹措足够的资金,消化转制成本。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走出困境。
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根据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财政资金的使用应逐步转移到满足政府履行职能和社会公共需要上来,突出财政的公共性特征,解决财政“越位”和“缺位”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中规定: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我国可根据财力情况,通过征收特种消费税、遗产税、利息税或划拨部分个人所得税等方式来筹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同时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
2.完善地税征收办法,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保险)税是世界上比较流行的为筹措社会保险基金而开征的一种税,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大部分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保险)税,可以发挥税收“刚性”的特点,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同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着手调研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
3.加强法制化建设,扩面征缴。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层次,完善实施机制,以实现扩面征缴目的。加大力度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这一“安全网”保障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既是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需要,也有利于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增强基金支撑能力。当前扩面工作的重点是,一要将养老保险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要督促非国有经济即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同时要研究低标准进入、低水平享受的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另外,要加大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缴力度,对故意欠缴的企业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