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四月十一日电(记者罗政、张永清)中国正在广大农村推行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这就是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近十年来,这项民主政治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是村民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重要职责。
中国在广大的农村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七十年代末,中国率先在农村推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刻地改变了农村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从而在多方面为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奠定了坚实基础。
家庭联产承包制带来的农村深刻变革,以及由此形成的新经济关系的格局,为村委会的直选打下经济基础。随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以及农业科技等的运用,越来越多的农民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并走上致富之路。农民富裕程度的提高,使其拥有了较强的经济自治能力。
家庭联产承包制还产生了新的所有制关系。农户承包经营,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除此之外,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经济也在日益发展,乡村集体经济更是有了长足进步,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在不少乡村出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及其相互间的竞争,使经济利益关系复杂起来,因此需要有新的利益调节机制。
家庭联产承包制也改变了农村的分配方式,农户开始掌握了相当大的农村资源分配权。过去,集体(如人民公社)掌握着分配权,农民每年盼望着的就是年终时集体分配到底有多少。现在,国家和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直接化了,国家和集体每年都要向农民收取税收和提留等。如在许多乡镇企业不够发达的地区,集体要兴办公益事业如修路等,都需要依靠农民的财力和人力。而这种利益关系的直接化同时也促使广大农民比以往更加关注公开村务和财务,关心向他们收取的这些资金的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其突出表现是,农民生活在更为开放的空间,新一代的农村青年成长起来,农民进城务工、以及更大范围的内地民工到东南沿海打工,使得农村劳动力开始了大流动,农村结构开始了大的社会分化;在此情况下,要平衡农村各个社会群体间的关系,依靠民主自治是一个很好的渠道。
而一九七八年以来,随着国家政治关系和农村政治关系的发展,农村政治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使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具备了充分的政治基础。在国家进入民主法制建设新时期这一大背景下,广大农村的政治关系焕然一新。例如,农民不再被土地束缚,身份更加自由;改变了以往阶级斗争式的农村社会管理方式;乡村干部也更加年轻化;村民学法知法,要求就村务管理问题展开平等的意见交流等等。
此外,农村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诸如社会治安、财务管理、干群关系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也只有通过民主自治的方式,发动农民参与基层管理,才有可能从总体上进行解决。
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中国的乡村政治关系由此开始出现重大变化,以往的任命乡镇干部的做法被废止,村委会的直接选举逐步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从一九八八年到一九九七年初,全国已有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在农村进行了三轮村委会直接选举,其他一些省区的村委会也都经历了两轮直选;福建、黑龙江两省则在今年上半年进入第四轮村委会直选。
到一九九六年底,中国共有村民委员会九十三万余个,有村委会干部四百万人。(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