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不同类别的成员来说,TRIPS协议生效的日期不一样。根据TRIPS协议的过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有一年的过渡期,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对于中国家和由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有一个一日期起的四年过渡期,也就是说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有五年的过渡,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享有自1996年1月1日起的10年过渡期,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这样,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实际上享有11年的过渡期。
中国无论是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是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都可以享有五年的过渡期。早在1997年,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加入世贸谈判的进展,就已经宣布放弃过渡期的优惠。现在,2000年1月1日已经过去,五年的过渡期已经毫无意义。这实际意味着,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必须完全执行TRIPS协议。中国全面执行TRIPS协议,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是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这既包括有关的规定要符合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也包括在实践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包括在有关的进出口贸易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中国已经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其中,新修订的专利法已于2001年7月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经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将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外,国务院还于1997年3月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2001年10月月1日起实施。这样,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如何切实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不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无庸讳言,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我们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以中国没有认真完全地执行或实施TRIPS协议为由,发起针对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甚至以诉诸贸易制裁相威胁。对此问题我们必须及早加以,提出相应的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