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以来,中国银行业接连爆出大案要案,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近期曝光的大案要案,大都属于操作风险。然而,中国银行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还不是操作风险,而是信用风险。其主要表现是不良贷款的产生和累积。日前,记者就如何分析与对待当前中国银行业所存在的风险,采访了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
记者:风险是银行业固有的,世界各国的银行业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风险。问题是要有效化解它、防范它,把它控制在最小限度。您如何看待中国银行业现存的风险?
杨再平:关于历史累积的不良贷款,要全面、历史地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里我主要讲一下新增不良贷款的问题。依我看,造成不良贷款被再生产出来,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环境。第一,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不完善,行政干预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作为银行主要贷款对象的国有企业约束机制仍然偏松。第二,经济增长方式仍以粗放型为主,加之企业融资过渡依赖银行,不少企业基本没有资本金,使高投入、低收益的失衡集中于银行。第三,社会信贷文化及制度不健全,借钱不还、恶意逃废债等道德风险颇为流行。第四,法制不健全,银行的正当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银行制度。第一,银行产业制度:要害在于行业进出及兼并重组存在所有制壁垒和歧视,国有及其他公有商业银行因此占有垄断地位。第二,银行产权制度:要害在于产权主体与政权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清晰,没有人真正从自身利益出发密切关注国有及其他公有产权的收益和风险。第三,银行公司制度:要害在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董事责任不明确,高管人员没有足够的动力、权力和压力。第四,银行内控制度:要害在于内控规则不完善,惩戒不严厉,有规则也不认真执行,违规操作较普遍。
三是银行监管。银监会成立后,曾组织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照《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主动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通过逐项逐条评估发现,尽管这些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总体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许多方面还处于“大体不符合”档次,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监管有效性受内外部环境制约较大,市场准入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差,持续银行监管手段较少,监管信息的统一性、真实性和透明度较低,监管者的监管权威不强,跨境银行监管能力不足等七个方面。
记者:那么,当前有效化解和防范中国银行业存在的风险,有什么良策呢?
杨再平:我认为,必须三管齐下,即优化环境、强化监管、深化改革。这里我主要谈谈强化监管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既要与诸如《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新旧资本协议等国际规则接轨,更要探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银行监管体系。一是要有新的思路。银监会成立伊始,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以及四个监管目标和六个良好监管标准,就是新的思路。二是要有新的机制。银监会成立两年来,力求以风险为焦点、以市场为支点、以长效为标点,着力培育资本约束机制、机构内控机制、市场监督机制三种核心机制,取得了一定进展。三是要有新的举措。银监会成立以来以法规制度建设为主线,采取了很多的新举措。比如,确立“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在此基础上,督促银行加强贷款准确分类、加大损失拨备及核呆力度、提高利润真实性、制定并落实资本充足率达标计划;针对一些基层银行机构案件高发势头,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的力度;针对监管信息系统薄弱问题,及时启动了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1104工程),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抓紧研究、设计风险评价和风险预警体系,以及时识别、计量和处置金融风险;同时积极推进高风险机构风险分类处置;为进一步有效防范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及时下发《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提出了13条防范操作风险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