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许多地方乡镇行政事业机构急剧膨胀,严重超编,如果预算内财力不足就巧立名目向农民收费。这样,农民出钱没有买来公共产品,而是买来公共产品提供机构本身。部分统筹费被挥霍浪费、贪污挪用,部分统筹费被用于与农民无关或并非农民享用的“实事”上。
(四)集体产权模糊造成农民利益边界不清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集体公有。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集体资产究竟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实质上是模糊的;二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不明确。现代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科斯指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它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 德姆塞茨也十分重视产权明晰的问题,他认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致使他修正所采取的行动。” 以农村土地为代表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不清晰,必然造成以下后果:一是自上而下的侵权行为。一方面,集体资产所有权出现上移的趋势。据调查,自农村改革以来,土地所有权在事实上属于村民小组的比例不断下降,而属于行政村及属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共有的比例不断上升,县及乡镇政府对土地拥有很强的处置权,而农民的谈判地位很低。另一方面,农民承包经营集体资产的收益成为一种界限模糊、可以共享、分配方式不固定的“公共利益区间”,并诱使各种利益主体、尤其是拥有垄断行政权力的基层政府和部门致力于获取这一块“公共利益”,最后形成对各权力主体比较有利的利益分配结构。因此,农民不仅要无条件地承担各权力组织自上而下强制性分摊的公共产品成本,而且要超社区范围向乡村集体组织交纳各种费用,还要向国家纳税。
(五)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出现“过度组织化”倾向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管理体制的不断强化,使政府参与农业剩余分配的力度不断加大。这种制度安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原有的农村基层组织框架,继续实行乡(镇)、村、组三级管理体制;二是使乡镇政府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合一,不断扩张其内设机构和干部队伍;三是逐步建立、健全上级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并不断通过扩张权力,代表上级部门完成各种部门职权内的工作,获取部门利益;四是通过行政手段将乡镇政府的政务性工作向村级组织分解下达,不断使村级组织的村务工作政务化;五是采取严格的组织管理规则和政绩考核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由政府综合管理、由部门分散管理的多元目标管理格局和政绩考核体系。这样一种农村基层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安排,虽然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程度,但同时也产生了农村基层“过度组织化”的问题:一是农村基层组织机构林立,干部队伍庞大,人浮于事;二是农村基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政企不分、政经不分;三是农村基层各组织之间财权、事权不统一;四是在政府与农民的交易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的运行成本大幅度提高,在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不足于支撑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费用时,向农民分摊这种成本就在所难免;五是在自上而下的“政绩观”的驱使下,农村基层组织很容易采取弄虚作假、虚报收入的做法,使农民负担的基数不断提高。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重构的原则和对策
我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重构的基本目标是否可以确定为: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一个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符合国际惯例准则,有助于对农业进行扶持保护,统一、公平、规范、高效的现代公共分配制度。根据这一目标定位,本人对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重构的原则和对策提出如下设想。
(一)改革重构应遵循的原则
1.社会公平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主义”,即实施普遍征税、量能负担、社会公平和受益的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税制体系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要求显得越来越迫切。而今,工业发展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此时,国家不仅不应该再向农业过多地索取剩余,反而应该利用工业和城市发展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尽可能多地支持农业,以弥补农业当初因支持工业和城市建设的巨大付出。不仅要让农民真正在利益分配上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而且要根据农民群体和农业弱质性的特点,给予农业更多的扶持,这既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也体现了利益分配公平公正性的要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