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英美宪法认识论哲学的目的致力于如何从宪法着手保护个人自由和维护市场秩序。立宪主义的精髓也就在于,宪法是权力之源。
二、英美国家研究“宪法哲学”的诸种学术派别
有学者认为,“解释”是宪法理论中最重要也是最令人迷惑不解的词[11].对宪法解释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反映了当代宪法哲学中几个突出的根本原则,即自由主义理论、保守主义理论、男女平等主义理论、批判的种族主义理论以及后现代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源于启蒙时期,强调个人权利。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但与此同时构成实现和行使权利的最大威胁,因此需要通过宪法约束政府权力。现代立宪自由主义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但在演变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分支,如法律实证主义、基于程序的法、新共和主义、法律与经济以及实用主义等等。[12]这一过程中不同观点之间论争激烈,传统自由主义者认为未受管制的市场不能满足公众福利,政府有必要纠正不平等的财富与权力分配;但其他学者认为个人权利的领域必须尽可能地免于政府干预,以保障最大限度的个人自治。他们一直强调公民自由与公民权利在取得社会正义上的优先性。
正如现代自由主义理论追随洛克的自由主义而走向左倾,现代保守主义宪法理论则走向右倾。[13]与制宪者同样,他们保护财产权并承认财富与地位上的不平等。在对宪法的认识上保守主义者之间也存在分歧:有的采取探究宪法原初的办法解释宪法,有的则倾向于文本主义,较先例原则更注重历史与传统分析。保守主义者尽管尊重司法特权,但不同意自由主义的平等观,主张多数人理论。在保护个人权利上,他们质疑非文本的宪法分析,但在实施分权与联邦上他们热衷于非文本的结构解释。实际上,保守主义涵盖了许多法律与经济、公共选择理论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尤其是公共选择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原则去描述或预测政府决策者的真实行为,包括立法者和法官。[14]然而,保守主义理论否认自由主义的信条——宪法应与时代协调且法院主导,相反,他们坚持法官应与时代协调以符合宪法。[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