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破产和重组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其本身就需要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 (社会保障制度、金融制度等)的配套才能顺利实施。将国企改革的负担转嫁给地方政府和银行,指望通过重组或破产来解决职工安置问题,违背了财务困境的基本原理,最终是没有出路的。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在实施中暴露的大量问题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必须指出的是,破产法不会企业自身在市场中竞争的命运,破产法首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
我国新的破产法从1994年开始修订,如何过去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重组和破产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个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下面仅就财务困境理论的一些基本原理,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一)破产保护下的重组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但因经济基础、市场环境和法律体系的制约,私下重组和预包装破产重组还几乎是空白。但理论研究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私下重组具有一定的优势,更加适合质量较好的困境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框架的建设,以便于银行从事理性的债务处理,为拓展我国企业的重组途径做理论上的准备。
(二)国有企业更加适合正式重组,一方面是因为国有企业重组的复杂性,必须有政府和法院的参与,其次,国企的财务杠杆一般都非常高,而正式重组与私下重组相比,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更加灵活。
(三)国外的实证研究发现,申请正式重组的企业,70%都没有存在的经济意义,这意味着那些没有效益应该被破产清算的企业领导人为了个人福利最大化会寻求破产保护,因此从代理成本的角度研究破产法,应该引起重视。在财务困境的处理过程中,应该从机制上强化债权人的参与和尽早介入,以及抑制经理人的代理成本问题。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四)由于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金融稳定已被我国所认识和重视,保护银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容易被接受,但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我国加入WTO,商业债权人、普通企业债券持有人等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五)我国新的破产法能否出台,关键不是立法技术,而是实施条件是否具备。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初次就业市场本身压力很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较为严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预期的不确定,可能新的破产法出台时机还不够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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