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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即无人格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okxy168.com 时间:2008-01-08 浏览:1 字体:【

内容提要:19世纪法国学者奥布理和罗创设的广义财产理论,将自然人人拥有的个别财产以及承担的具体义务抽象概括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单位,不仅阐释了《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债的一般担保以及概括继承之构成的机理,而且揭示了财产与人格的内在联系,阐明了人格之中所必须包含的财产要素,使《法国民法典》所张扬的人文主义精神在其“人法”与“物法”之间得到贯通。但这一理论在《德国民法典》以后被逐渐忽略。由于权利能力概念的运用以及法人制度和人格权的创制,人格中的财产要素和精神要素均被剥离,导致现代民法上人格观念的混乱。重温广义财产理论,可以启迪我们对于财产观念、人格观念和人格权财产化等问题的反思,以重新认识财产的人格属性,寻回失落的人格。

关键词:广义财产 人格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财产”与“人格”被确定地分裂成为两个纯然不同的法律范畴。无论给财产以如何定义,财产也不过是人格的派生物。而人格,则似乎完全可以脱离财产而独立存在。当人格权被视为一种由人格产生的独立权利类型时,人格事实上便被缩减为一种单纯的法律主体资格,而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有关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应一体化保护的主张,则使自然人人格更为深刻地被进一步缩减为一种民事主体资格,并且,由于人格权保护被视为对人格的直接、全面的保护,因而“穷汉亦有其人格”,故财产保护便完全不具有人格保护的意义。不仅如此,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财产保护甚至被视为人格保护的异己力量,这不仅表现为对于近代民法“重物轻人”的指控甚嚣尘上、经久不衰,而且表现为在中国民法典体系安排讨论中曾经上演过的一场有些令人恐怖的纷争(那时节,人们如此小心严格地稽查每一个本国或者外国民法的法律条款,稽查每一本民法教科书和论文的文字表达,凡“人”在前而“物”在后者,尊为“人文主义”革命派,凡“物”在前而“人”在后者,则一律打成“物文主义”反动派)。财产和人格真的构成了民法之两相独立的“二元价值结构”吗?在此,重温19世纪两位法国民法学家Aubry et Rau(奥布里和罗)在阐释《法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提出的著名的广义财产理论,对于重新认识财产的本质、人格的本质乃至民法的本质,具有特别紧要的现实意义。

一、历史的回顾:广义财产理论及其演进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上的“财产”一词,从来就具有多种含义。财产首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何为广义财产、何为狭义财产,却存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某些学者认为,广义财产指物与一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包括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而狭义财产则仅指物(有体物)。[1]某些学者则认为,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的总体,即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构成。“财产上权利之总体,谓之积极财产;财产上义务之总体,谓之消极财产。财产一语,用于广义,则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二者;用于狭义,则专指积极财产。”[2]依此种理解,“广义”上的财产为财产权利及财产义务的总和。

历史上,前述后一种“广义财产” (patrimoine)[3]的概念和理论为19世纪法国著名学者Aubry et Rau(奥布里和罗)所创设。他们在其著名的《民法学原理》一书中系统地阐释了广义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亦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则为债务及负担。”[4]这一理论第一次从整体的角度对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观察,其抽象、概括和独特的视角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因为,无论在古代罗马法或者欧洲中世纪的习惯法中,均不存在广义财产的观念。

据学者考察,罗马法上最早出现的财产概念是familia和pecunia(前者主要指奴隶,后者主要指羊群等财产)。后来,罗马法上出现“Mancipium”(财产权)的概念(其实际为一种家长权,设定于其权利支配下的人及重要的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末期,Alfenus Varus等罗马法学家开始使用“dominium”(所有权)的用语。但在罗马法中,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与各种物被予以等同对待,统称为“物”(res)或者“财产”(proprietas-也可译为所有权),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5]诚然,罗马法上之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有体物-res corporales)及“无形财产”(无体物-res incorporales)两种。但其有形财产指的是“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如土地、房屋、奴隶、牛马、货币等:其无形财产指的是“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如用益权、地役权、继承权等,但罗马法上并没有出现总揽一个当事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权利及负担的全部财产义务的所谓“广义财产”的概念。[6]而在法国中世纪的习惯法中,一个当事人的财产被依照其目的性而分别加以理解。鉴此,财产被区分为自由地(les aleux)与(封建领主)的采地(les tenures)、贵族财产(les biens nobles)与平民财产(les biens roturiers)、自有物(les propre)与获得物(les acquêts)、动产(les meubles)与不动产(les immeubles),每一种财产均有其自身的制度及不同的财产继承人。[7]显而易见,广义财产理论完全超越了罗马法和法国中世纪习惯法对于财产所作之狭隘的观察,其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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