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是我国上一个重要的朝代,是中华民族真正由分裂走向统一的朝代。汉代之所以能够维持自身的统治数百年之久,与统治者开明的治国思想分不开。汉代从头到尾始终贯穿着重德轻刑的治国方针。本文就是要对汉代的德主刑辅制度作一番探讨。
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及确立
汉代的治国思想与秦朝截然不同,秦朝采用了法家的思想,以峻法来治天下,据史书记载,秦朝统治者“收泰斗之赋”,“士民不附,卒录之徒,还为敌仇”。这样的治国方针导致秦王朝后期人民怨声载道,尽管秦朝统一了,还是很快在农民起义的汛潮中崩溃。而汉代从汉高祖刘邦开始,由于连年战乱,生产遭受破坏,调敝,天下饥谨。不仅人民无以为生,四处流亡而且朝迁也是府库空虚,财源枯竭;以至“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着这种严峻的形势,新的统治者鉴于赢秦败亡的教训,意识到继续实行秦王朝的那种暴政,自己势必也会被农民起义所推翻。为了恢复经济生产,重建封建秩序,巩固新的政权,西汉初期的统治者,以黄老思想为指导,采取缓和阶级矛盾,休养生息的政策。短短七十余年,西汉便出现史称“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一个别源,“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为祖,奉老聃为宗,以“黄老之言”作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所以被合称“黄老”。经过多年的发展,到了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已经把“德”抬高到了和“刑”相平行的地位,这与秦代所遵循的法家思想是截然不同的。陆贾向汉高祖刘邦提出了居“马上”得天下,不可以“马上”治之的;建议他效法商汤、周武物“逆取”、“顺守”,“文武并用”。即要求“德治”,实行“仁义”。文和武,也就是德和刑的两手,各具用途,必须并重,使相济为用。汉初黄老思想对秦代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强调“明具法信”,“进退循法”。在刑罚具体运用方面,汉初黄老学说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这与先秦法家的重刑学说、尤其是秦代重刑学说更是天壤之别。晁错强调要做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只有这样,才可称为“平正”。这种思想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可见,黄老思想综合了道家、儒家、法家等多个学派的思想,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汉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到《汉书•刑法志》列举孝惠、高后时的“衣食滋殖,刑罚用稀”,以及高后及景帝各代的“除肉刑”,“定棰令”等等,就立法者愿意来说,都是要改变秦代暴政,要求宽减刑罚。这正是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不同于秦王朝的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之一。它使汉初安定,生产发展,经济繁荣。黄老思想为同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过渡性桥梁作用。汉武帝接受董仲舒提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逐步形成了儒学正统思想在法律思想领域的牢固统治。很显然,若不经历汉初的黄老思想的,要完成法家思想到儒家思想统治中国这一历史性转变,是十分困难的。黄老思想为中国封建正统儒家思想确立创造了条件。
谈到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不能不提到董仲舒,他是新儒学的奠基人,他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主张“奉天法占”、兴教化、抑豪强、贵德贱刑、养士办学等等,以巩固中央集权,因而得到汉武帝的重用。他是当时最具有代表性的地主阶级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逐渐占统治地位,他把天命和群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从上加以系统化,提出:“天者一起,百神之大群也”,“王者法天”。“天令之谓命”,“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既然君主是“天”挑选出来的,则名正言顺地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董仲舒还进一步将三纲五常确立为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他提出“天不变道不变”,所以三纲五常成了绝对不变的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