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主张“先德后刑”、“大德小刑”,便以“天”的阳多阴少、阳先阴后作比附:“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等等。
他还从“人性”的角度来作论证。在他看来,孔孟主张“礼治”,所以提出“性善”论,认为正因为人怀本善才有教化的必要和可能。韩非主张“法治”因而采取“性恶”论,认为人们出于“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教化,只有用刑罚强制才能奏效。他自己主张德刑相辅如果沿袭“性善”论,则无法说明刑罚的功能;而若完全照搬“性恶”论,则意味着违背了孔、孟之道。于是,他将孔子与苟况、韩非的人性论调和起来,提出了一种新的折衷的观点:“性三品”说,他认为,善恶二性的表现,又是因人而异的,即分类“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这样“三品”。具有“圣人之性”的人,不经教化便能“善”;而具有“中民之性”的是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又可能不受教化而为恶的人;至于具有“斗筲之性”的,则多属为非作恶者,施予教化也很难为善。他认为,“中民之性”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人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植其“仁”质而使之为善,同时又使用刑罚防止和惩戒其“贪”质而使之不为恶。董仲舒就是这样用天命观和人性论为其德主刑辅学说进行辩护。
董仲舒以后,德主刑辅的原则尽管受到不同程度的光战,东汉后期尽管也出现过王符的崇“德”重“法”理论和仲长统的法律“变”、“复”思想但作为两汉指导思想的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德主刑辅一直贯穿于整个汉朝,占支配地位。统治者始终将“德”放在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汉代统治者实施的种种政策来看,尽管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担不能对其中的历史进步性视而不见。汉代正式确立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以后的封建统治者,都是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法宝承袭下来,无论行动上如何,都对外宣称自己“仁政”,而“重刑轻德”的皇帝通通被后来者视为暴君、昏君。可以说,德主刑辅至少被当成一条衡量封建帝王开明与否的基本方针一代代继承下来。
二、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和外在表现形式
在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指导下,汉朝统治者减肉刑,赦天下,发展生产,使汉代居为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第一个高峰期。作为一种对社会起到指导性作用的思想体系,在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所影响和体现。本文仅就汉代的若干法制现象来说明汉代统治者是如何贯彻德主刑辅这一基本方针的。
汉代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正式设立赦的朝代,也是帝王把赦作为自己的政治手段的开始。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令:“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八年的战争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天下事毕”正是应该休养生息的时候,刘邦颁布了“其赦天下殊死以下”的赦令。目的何在呢?据史书载,刘邦的这道赦令在公元前202年农历正月发布的。这时项羽已在乌江自刎,刘邦在中原地区已经确立了自己的优势,刘邦以汉王的身份发布大赦天下的命令,是向文武官中发出了称帝意向的信息。天下初定,需要安定人心,那些被征服的人口中不少尚存敌意,赦免除死罪以下的犯人正是显示其宽仁的政策,用以怀柔。诸候王也正是在刘邦发布大赦令之后,上表“请尊汉王为皇帝”的。汉王刘邦也就在二月即皇帝位。
登位次年又发布赦诏曰:“天下既安,豪杰有功者封候。新立,未能尽图其功。身居军九年,或未司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怜之,其赦天下。”这次赦令是他计捕韩信之后颁的。这是刘邦削弱跟随他争战多年的将领的势力的开始。韩信功劳最大兵权最盛,是刘邦征讨全国不可缺少的支持者,也是他皇帝宝座的最大威胁。逮捕韩信,削其兵权,但又怕因而引起其它将领的不安,于是曰“天下既安”又赦免了军中犯了法的人犯,以此安定其它文武官员的心理。可见高祖颁赦令,完全是根据政治的需要,而并非出于恤刑与宽仁之心。自高祖开始,赦事已经成为皇帝的重政务;成为重要的政治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