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对“三纲五常”的神化,不仅使它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核心,而且成为整个封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指导原则。也就是说,维护“三纲五常”,便是封建法制的根本目的;符合“三纲五常”的言论行动便是“合理”、“合法”,违背“三纲五常”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罪名要以“三纲五常”为准则,施加刑罚也以触犯“三纲五常”的程度为轻重等等。
怎样维持“天子”的至尊地位?怎样贯彻“三纲五常”原则?其中还有一个统治的问题。董仲舒吸取秦王朝覆灭的历史教训,继承孔、孟重德轻刑的思想,提出了德刑相辅、大德小刑的统治方法,并给予神学的解释。
他说:“对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发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面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据引认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德、礼与法、刑都是必要的,不能缺少的。但德是主体,刑是辅助:“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而“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顺”,他认识到道德教化和法律强制的“事异而同功”、“其用一也”,即在不同的领域里都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但是,二者的关系为“本”、“末”的关系,而德化是刑狱的根本,因而必须特别重视德化。
董仲舒“德”的具体,不外是孔、孟提出的省刑罚,薄税敛、去酷吏、兴教化等主张,但在西汉各种矛盾逐渐激化的时期,他的目的在于限制豪强兼并、削弱诸候王势力和全面恢复儒家礼教以缓和阶级矛盾,加强中央集权。所谓:“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威。薄赋敛,省繇役,以宽民力。”它与汉初黄老学派所讲求的不干涉、少干涉主义是迥然不同的。
德刑兼施,任德而不任刑,是西汉的统治阶级前代的统治经验、尤其是吸取了秦亡的深刻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董仲舒肯定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断的正确的同时指出,在汉朝初建之时,就应该坚决革除秦代“法治”之弊,改变统治方策,实行“更化”。所谓:“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这里所指,正是要求用新儒学的德治和礼教取代汉初黄老的“无为”、与贾谊的主张是一致的。他认为,“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从“奉天”的一方面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从“法古”的方面看:“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可见,他是以奉天法古作为“德主刑辅”的理论根据的。
从“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和“性三品”的人性论等论述德刑关系,是董仲舒在理论上的创造和特点。
他把封建统治的“大德小刑”原则说成是天意的体现,是房屋持久的最高准则,他说:“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即将人类社会的德、刑与先天的“阴阳之道”机械地比附,然后以之为前提作出论证。比如:他主张德刑兼施,便将它说成是四季运行的要求。所谓“夏主生”,生就表现为德;“冬主杀”,杀就是刑;“冬不可废”,因而刑也不可缺少;“夏不代冬”,因而德也不能代替刑。德、刑二者,缺一不可。“王者法天”,因此君主就应牢牢掌握这两种方法进行统治:“德不可共,威不可分。德共则失恩,威分则失权”。
他主张任德不任刑,便以“天”“任阳不任阴”来论证:“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生而阴气杀”,“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