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强化听证笔录的作用。听证笔录对决定的约束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有相对约束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听证笔录只是有关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之一,如德国、日本;另一种是听证笔录对决定产生有决定约束力,有关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案卷作出,不能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为根据,奉行“案卷排他主义”。那幺,在听证笔录的效力上,是采相对拘束力还是绝对约束力?笔者认为,听证笔录在听证会上各方提交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证据应成为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主要依据,以会外取得的证据为辅。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听证会不流于形式,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再次,可考虑引入法律援助制度。很多信访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又没有雄厚的财力来聘请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由其熟悉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听取和反映被代理人的意见与需求,而相关的费用由国家承担,如此一来,可使信访听证会形成“高手过招”的局面,真正使参与各方心悦诚服。
八、信访听证制度的构建和运行
信访听证会一般安排在信访件承办单位召开,并提前一个星期将听证会的地点、时间、听证内容通知上访人且进行公示。听证时,首先由承办单位对提请听证的信访案件进行详细介绍。其次,按照双向、平等的原则,上访人听取信访承办单位的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意见,随后信访承办单位听取上访人的意见和要求,并对上访人及其它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当场解释和答复。最后,由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裁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解决落实到位。一般来说,召开信访听证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调查核实,搞清信访问题的实质。这是听证会的准备工作。
二是搞好协调,争取各方的重视支持。听证会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向党政有关部门和各界汇报、通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听证评议委员会;另外,还可邀请信访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参加旁听。
三是严格程序。这是听证会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之一⑧。其程序一般分为七个部分: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重点是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提出问题、陈述观点要有理有据,辩论中要尊重事实、互相尊重人格,不能出现过激言行。告诉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二,由相关部门人员将提起听证的信访问题的发生、及有关部门处理的过程作详细介绍;三,由上访者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答辩;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辩论;五,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发表看法和意见,并作出评议意见;六,当事人双方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休会一段时间,听证合议委员会进行合议。合议之后继续开会,宣布最终处理意见。对于少数在听证会上未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问题,由主持听证会的机关会后调查核实后,报经常委会研究决定,再予以答复。
四是要认真做好听证会的组织工作。要维护会场纪律,保持听证会的严肃性。听证过程中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引导工作,防止出现过激言行。要做好现场实况记载,对听证会做文字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并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报道。
五是跟踪督办,确保听证结论的落实。听证会结束后,要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特别是认定无理上访的,帮助其进一步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由专人落实督办,抓好反馈。认定属于无理上访的,要整理好会议资料,存档备查,及时上报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已经举行听证,信访人若没有证据证明听证据违反有关听证规定,并不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再次上访的,信访部门和各级检察机关将不再受理。
九、对上访性质的再思考和对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
(一)对信访性质的再思考。通过信访向有关检察机关及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遗憾的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却长期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而是成为一种官方与民间沟通和博弈的边缘化的准制度性安排)。信访在我国既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上访在民间具有悠久,可谓是一种最传统、最贴近市民社会的民意诉求机制,也是市民社会维护正义的重要一道防线;信访是民怨的释放信道、民情的反馈渠道、民声的传声筒、民意的“用脚投票”的表达机制⑨。实践证明,信访既是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信道,也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