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述五个缺陷相比,信访听证具有如下作用和价值:
(一)给当事人提供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③:一是给当事人提供自由陈述意见、辩论、反驳、质证的机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有关问题可以当面对案件进行对质,这对于澄清案件事实,防止检察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调查取证的缺陷,可及时、迅速地查清事实,明确争议的焦点,及时、合法作出决定或裁决。
(二)听证制度的实行,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亲历处理过程,看到了公开透明、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办事程序,体会检察机关以人为本和保护信访人、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必将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信访听证搭建公民与检察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可最终实现信访处理决定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化乃至法治化。信访听证要求检察机关公开法律法规等处理依据(使听证会参与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公允),公平、公正地评议信访问题,把问题摆在明处,把理由亮在桌面,还“参与各方”一个明白;信访听证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法治观念;听证制度的设立,使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同时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被监督的范围内,可防止其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④。
(四)虽然信访听证会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执法成本,但无论如何,都是“收益”远大于“成本”的⑤。最大的收益有三点:一是利害关系人和公共参与使得检察机关在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以尊重民意和追求民主的姿态出现,“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上处理决定的正当性。二是“因为人们一旦参加程序,那幺就很难抗拒程序所能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三是它有利于维持民众与国家之间的信任以及良好关系,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增加处理决定的社会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五)信访听证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避免因被处分人申诉而产生新的上访。
(六)信访听证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精神,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权威,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最终达到息诉息访的效果。
(七)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⑥。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息诉。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联系检察机关、社会和公民之间的良好纽带。
四、信访听证制度的原则
有人认为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证据,讲事实原则;合理合法原则;尊重“访”与“被访”双方当事人及其它相关人(如证人)人身财产权利、合法权益原则;听证、息访统一原则;双向规范原则。对这些原则,笔者持赞同态度。信访听证实践中,对公开、公平原则理解有偏差,公开、公平运用不到位:如不能当场宣布结果,不允许反映人或被反映人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既不考虑又不采纳,不能真正理解信访听证制度的精神与理念。笔者着重论述公开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一)关于公开原则。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信访听证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四个:事前告知不充分、不完整;案卷不公开;听证过程公开不彻底;听证结果公开范围狭窄。这四个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听证的效果。笔者认为信访听证公开应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