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3年10月1日,我国正式推行国家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已基本完成了“入轨”工作,县级和乡(镇)国家机关也即将完成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那么,为什么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还要提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呢,今年8月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究竟怎么样“完善呢”?这就需要我们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来共同研究和探讨。
一、 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管理基础
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首先必须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因为职位分类是现代国家人事管理的基础。它强调人事分类必须以“事”(即工作)为中心,按照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进行分门别类列等,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培训、工资等具体管理环节提供客观依据。从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做到因事设职、因职求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应该说是对传统的品位分类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变革,为克服因人设事、因人设职、人浮于事、冗员充斥、机构臃肿等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职位分类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人事管理的基础作用末能得到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各级行政组织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定位不准确,转变不彻底,导致了职能分解不科学,职位设置极具随意性,这就无法克服机构臃肿、冗员充斥的弊端;第二,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在职能分类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过分强调了“人”的因素和品位传统。这就大大降低了职位分类的科学含金量,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因人设事、因人设职”的问题;第三,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在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上极不规范,某些地方政府仍然把设置非领导职务作为解决干部待遇的手段,想方设法突破职数限额或变相设置领导职位;第四,我国的职位分类至今末立法,而现行的编制法规又不健全,机构总是精简了又膨胀,人员“分流”了又“倒流”,始终是官多兵少、“十羊九牧”。“人头费”末见减少,反而逐年增加。
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发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石”作用,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明确:搞职位分类,就必须尊重职位分类的规律性,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办事,不应借口“中国特色”而迁就“兼顾”(实质上是照顾)人的因素(官价),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建立在以职能分解后所确定的“事”的基础上,有多少“事”就设多少“职”,真正做到一事一职、一职一人、人事相宜。从而克服“有一人则设一职,再去找一事干”的通病。其次,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解决现任非领导职务与职位分类所设定的职数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各地政府为了解决干部的待遇,任命了不少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大大超出了任职限额。对这个“既成事实”各地也出台了不少“地方粮票”,如有的规定军转干部(副团职以上)安排非领导职务不占职数;有的规定从企事业单位调进政府机关具有高级职称的安排非领导职务不占职数;有的规定担任副处长满三年以上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占职数;还有的规定接近退休年龄(男58岁、女53岁)的现任非领导职务不占职数。对这些看似“合理”实则不合法的“各自为政”现象,全国应有一个统一的要求才能规范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使推行公务员制度走上正轨。
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是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当前主要是完善以下几个管理机制:
(一)竞争机制
竞争机制是指在公务员管理中,政府把公务员的职位空缺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开,凡符合条件的志愿担任公职者一律机会均等,任职取舍唯一听命于客观公正尺度的评价结果。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人事管理,并作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因为,有了竞争机制,才能克服干部管理中能进不能出、能官不能民、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才能克服任人唯亲、任人唯派、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才能广开用人渠道,择优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政务活动家和行政管理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