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逐步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目前,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已经没有任何理论和政策上的障碍。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成熟的可以上市。
从我国国情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以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以分散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基金持股为补充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及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具体改制方式上,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参考。方案一:可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改造成银行集团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剥离掉原有的不良资产和非生息资产,集中优质资产成立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商业银行集团公司下面还可以分别设立几家有限责任公司,如后勤保障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这些公司将与资产管理公司一起来消化原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当然,不良资产的剥离还需要通过许多其他途径,包括让民间资金以实收货币资本的形式进入资产管理公司等)。方案二: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股份制控股公司,总行和分行为两级法人。总行作为母公司对作为子公司的分行控股,将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一家或几家分行经过资产重组后独立注册成股份有限公司制的子银行上市。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作为控股母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然后根据发展战略需要,逐步通过上市子银行收购、置换非上市分行资产等各种方式,实现借壳上市。方案三: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合并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分支行,新建一家由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联合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选择适当时机上市。当前,企业重组符合世界经济潮流,能达到强强联合的效果。而我国现有银行体系中,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在业务范围、市场定位、服务对象等方面已无实质性区别。由于我国的银行规模与国外一些超级银行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不妨可以考虑先在部分地区实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的合并,从而最终实现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按照股份制进行整体合并。
3、鼓励城市中小银行按市场化原则相互兼并与重组,实现多层次联合。通过兼并与重组,一方面可以使银行资源的配置趋向合理化,另一方面可形成银行间的优势互补,扩大银行的规模,增强系统的稳定性,从而提高城市中小银行的竞争力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突破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地区兼并城市信用社或其他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并将其改制为分支机构;二是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兼并周边和异地的城市信用社及城市商业银行,以壮大自身;三是允许将同一省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为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由省市两级政府参股,并吸收省内中小企业入股;四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如按经济区域,甚至在全国范围内的联合。这种更大范围内的联合主要是针对城市商业银行而言,联合的形式多种多样,更多的是业务的合作,不需取消现有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城市商业银行可考虑按子母公司的形式自下而上组成城市商业银行集团,集团总部的注册资本主要由发起组建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入股构成,也可向效益好的企业定向募集。各城市商业银行作为集团的成员,可在集团总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技术和业务联合。
4、选择合适模式向混业经营渐进过渡。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按照这种模式来改造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是不现实的。首先是改革成本太高,在实际操作中不存在可操作性;其次,这种模式的反应能力较慢,无法对外界环境的改变做出及时的反应,与当今世界瞬息万变的信息革命不相适应。另一种为金融集团模式。它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模式一,集团中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模式二,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之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此模式由于资金高度的暗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也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模式三,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行政中心,形成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通过控股公司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