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直接限制着其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当前,世界各国的银行都以股份制形式存在,而作为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居于举足轻重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却仍是国有独资形式。该种产权制度,直接影响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竞争实力,虽然有其形成的特定背景,但已与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不相适应。据悉,我国四大银行目前的年利润当在百亿元以上,资产规模占我国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比重仍是大头。未来五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在竞争中保持现有份额,贷款规模每年至少需要增加7000亿元左右,按8%资本充足率要求,保证现有资本充足率不降低,每年需增加资本金500多亿元。要保持这一资本扩张规模,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经营状况来看,如若不能从根本的产权制度加以改变,自身完全没有补充资本金的充足能力。而如若不能保证资本金来源的持续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必将逐渐消退。因此,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4、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与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格格不入。从1995年以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入世后,中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开放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中国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必须按照WTO制订的规则进行金融服务。因此,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混业必将从外部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国有商业银行效益状况恶化。
5、农村金融体系中,信用社的定位已发生异化,从而影响到对“三农”的扶持。国家赋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功能主要是为“三农”服务,充分发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而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已不具备合作金融的特征,其经营目标已逐步偏离为“三农”服务、执行民间信贷职能的初衷。经营对象、经营范围的商业化,经营机构的城市化以及由此导致的资金流向从农村地区向城市地区的趋利性逆转,都使对“三农”的扶持主体实质性缺位,从而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对重塑我国银行格局的构想
本着整合银行资源、凝聚金融优势、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原则,对我国银行业的重新布局做以下构想:
1、改革联行体系,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清算银行。建立一种单独承办联行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清算银行,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各种影响银行资金清算的因素,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它也将彻底解决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汇路不畅的情况,有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平等的竞争,也使各商业银行可以从联行体系建设中解脱出来,避免重复建设,节约人、财、物。另外,建立统一的联行体系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受到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和雄厚实力的外资银行的冲击,这必然要求我国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清算银行,独立承担清算业务,使国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集中精力,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发展业务,以提高经济效益,惟有如此,它们才能与外资银行争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清算银行的建立,也能为外资银行的汇路创造条件,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清算银行的建立,可以以现行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为依托,以现有联行体系为基础,把各商业银行联行体系纳入清算中心,再把清算中心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承办联行业务的清算银行,并实现天地对接与同城清算联网。清算银行是一家特殊性质的银行,可采取会员制,由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业务量来交纳会费,形成清算银行的收入。其机构体系可按照经济区域划分,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组织体系。清算银行要在全国设立总行,总行下设分行、支行二级机构。主要职责为;一是具体办理联行业务,二是监督清算单位支付情况,防止支付清算风险。清算银行与商业银行处于独立地位,独立承办联行业务,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