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素质。要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村民在自治中,既要知法又要守法;既要行使权利又要履行义务;既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又要用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既要监督村干部的工作,又要支持村干部的工作,努力增强自身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民主行为能力。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个别村民认为自治就是"自由",无视国家法律和大政方针,合理的负担可以不交,应尽的义务可以不尽。这些都是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要求的,应当通过教育的手段,法律的手段切实加以纠正。 提高文化素质。目前农村中文盲半文盲人口占相当的比例,这些人学习法律有困难,运用法律有难度,依法行使权利有难处。因此,要扩大基层民主,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也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村民自治的领导和指导机构要履职到位
要保证村民自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中央的决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党领导制定的法律,贯彻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贯彻党的意志的体现。农村基层党组织,一要加强组织建设。把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同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努力适应在扩大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情况下,做好农村和农民工作的新形势;二要改进工作方法。认为"自治"可以放松领导是不对的;以旧的工作方法抓农村和农民工作是行不通的。要真正做到热情支持而不是越俎代庖;尊重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内定操纵,从组织上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三要教育党员带头执行《村委会组织法》,支持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带头同违反村民自治的行为作斗争。四要围绕中心,领导农民把发展经济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作用。乡村关系能否从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关键在于乡镇能否依法放权。有一些乡镇政府认为,现在村干部由村民自已选,村里的工作由村民自己定,对村级工作不好管,管不了,感到工作没有过去"顺手",忽视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能,这种偏向应当纠正。要把村委会工作列入乡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全力帮助村委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克服强迫命令、硬行下达指令性目标任务的旧习惯,充分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和村民意愿,不干涉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要通过典型示范,推广经验,行政奖励,培训村干部等方式,切实履行好行政指导的职能。
当前应着力抓好两项工作。一要深化村民自治的成果。把乡镇的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因为许多村务是政务的具体反映和延伸。某项工作既在乡镇公开,又在村里公布,增强了宣传力度,避免村民对村干部工作不必要的猜疑。对乡镇的正确决策,便于通过上下共同努力抓好落实;对属于乡镇的不当决策,通过上下监督,便于追究乡镇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村务公开还应延伸到组务公开,努力将乡村权力的运行广泛置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二要积极进行乡镇体制改革,大力精简乡镇干部。当前村民自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干部过多,干部的报酬很大一部分要从农民身上统筹、提留,不少乡镇为转嫁负担,不愿意,也很难做到完全还权于民。这项工作不做好,对村民自治是有一定影响的。
──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了村民实行自治的法律行为,它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的作用,但是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建议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村委会组织法》十四条规定:"村委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以江苏省为例,至今"选举办法"还未出台,而全省各地村洈委会选举工作则早已进行。因"选举办法"滞后,选举时一些地方选举行为很难规范。如,有的委托代投票的人数过多;有的采用流动票箱形式选举时,出现舞弊行为;有的在选举当日候选人还在发表竞选演说;差额选举的层次、幅度也不明确。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有差额,还是仅选主任有差额,差额是多少等,因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出现了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处理此类问题还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