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全体居民大会难以经常召集,建议成立居民自治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可以“方便联系”和“少而精”为原则,“一栋楼推选一位代表”的方式产生,由居民大会授权参与管理,但是选举或罢免、制定和修改制度不在授权之列。居民自治代表会议既对自治委员会实行监督,同时接受居民大会和法律的监督,形成性质、地位和职能明确的社区组织。
表五:居委会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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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
产生 |
性质 |
地位 |
职能 |
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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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会 |
一定物业辖区内 全体居民组成 |
居民自治 |
自治权力 机构 |
重大议决和选举 |
社区内最高权力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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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 |
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 |
政府自治 |
行政派出 机构 |
上级政府委托事务 和自治区域内事务 |
政府派出自治机构与 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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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 委员会 |
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
居民自治 |
居民大会 执行机构 |
办理社区内居民 自治有关事务 |
受居民大会和居委会 监督和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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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 会议(有 待建立) |
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
居民自治 |
次于居民 大会的自治 权力机构 |
居民大会授权事项 ,但选举或罢免、 制定修改制度除外 |
经居民大会授权监督 制约自治委员会,同 时受居民大会和法律 的监督与制约 |
比较居委会和业委会的自治性是为使居委会的性质得以重新审视,使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得以理顺,从而使中国特色的“居民自治”走出困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Z ],全国人大新闻网,基层民主:www.wsjk.com.cn。
[1]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
[1]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Z ],自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权利。
[1]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1]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一条。
[1] 《条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1] 《中国共产党章程》阐述党的组织制度时就有“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参见
[1]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十五条。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1]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1]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 参见
[1]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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