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6000+(6000×5%)]/(1-8%)≈6847.83(元)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6847.83×8%=547.82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差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至于委托方应交消费税额,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如果受托方按税法规定已经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的,不在缴交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必须补缴税款,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受到处罚。(2)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花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花。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至于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按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举例说明如下:
例2 A公司提供一批化妆品材料给B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原材料价值为200000元,另外支付B公司加工费20000,计算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率为8%)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200000+20000)/(1-8%)=239130.43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39130.43×8%=19130.43
会计制度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实务中是依照消费税法规确认的金额进行有关会计处理的。
五、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除了本文第三点所讲到的情况外,还有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业务,会计制度将这类交易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只对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作了一些规定,没有谈及消费税的业务处理。而税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以及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兹举例如下:
例3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17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11万元辆、8万元辆和5万元辆,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率为5%,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
该汽车制造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7×11×5%=9.35(万元)
六、进出口消费税业务处理的差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于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在会计上并未对如何核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税法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区别从价和从量作了详细规定:
(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