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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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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上经办此类案件无经验可寻,经侦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经济犯罪案件从受理、立案、侦查(包括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缴赃物)、结案到案件的定性等方面跟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有着很大的不同,经侦工作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而这些都是经侦工作的难点所在。 

4.经侦基础工作差,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与刑侦部门相比,经济犯罪的信息网络建设和情报资料库建设起步比较晚,质量差,大多数分局甚至没有;而对秘密力量的物建、管理和对税收、金融、证券等经济犯罪高发领域的控制等还处于初始阶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和经侦工作的深入开展。 

5.没有建立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机制。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涉及到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等某一个或者多个部门,而且跨地区、跨省作案,公安机关没有与税务、工商、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制定对发生在相关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协助的规定,也没有与外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制定相互协作规定,这些都是造成大多经济犯罪案件取证难、抓人难、追赃难的主要因素。 

三、 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经济犯罪危害大,后果严重,从严打击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要从根本上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就必须在现有的经侦工作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其思路应当是:按照公安部明确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紧密结合我们深圳经济特区的公安工作实际,围绕经侦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总结我市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化经侦工作改革,增强经侦队伍的攻坚能力,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能力,维护我市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当前,要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以讲政治的高度,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角度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对经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江总书记曾指出:“如果我们不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就会失信于民,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灾难,那就不排除有被人民起来打倒的危险。”“这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 我们的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以讲政治的高度、以维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高度来认识经侦工作的重要性,及时解决经侦工作改革中存在的技术装备差、办案经费不足等具体问题。 

其次,狠抓经侦队伍的硬件、软件建设,建立一支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化队伍,提高经侦队伍的战斗力。如前所述,经济犯罪大多是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多采用高科技或其他技术手段作案,因而,要有效地对付此类犯罪,就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另一方面,还必须提高经侦民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战斗力:第一,提高政治素质,加强经侦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把经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党和人民放心的队伍,防止受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办人情案等情况出现;第二,要通过对经侦民警进行税务、金融、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培训,加强经侦民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同时,挑选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税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既实现经侦工作专业化,又解决了经侦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从而才能有效地提高经侦队伍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 

再次,制定和完善公安机关经侦队伍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是解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一,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法制、预审、经侦例会制度和政法委协调下的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会议制度。由于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如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犯罪,这些案件对公安机关来讲是陌生的,对检察机关、法院来讲也是一个新课题,如何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来认定此类犯罪,正确界定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纠纷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职责,笔者建议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法制、预审、经侦例会制度(具体操作可每一个月固定一次,共同解决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侦办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操作等问题),而在部分案件复杂、疑难而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机关的领导(如公安经侦部门的法制科长或主管局长、检察机关的刑检科科长或主管检察长、法院的刑庭庭长或主管院长,笔者将之分别简称为“小三长会议”或“大三长会议” )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从而有效地预防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不一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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