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一个集体是重要的,因为这样做,一个人就可以得到某些特定的其他人的帮助、合作,从而获得安全和福利。如果我们不需要互相帮助,我们就没有理由和必要去组成一个社会体。我们都是理性的人,我们聚合在一起,签订合同,仅仅是出于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要,我们衡量、判断这个合同的标准仅仅是:它有没有更好地、在多大程度上更好地满足了我们各自的需要?
社会合同是一个大家都同意的约定,以决定什么共同的东西对于每个成员的福利是必要的,然后为大家提供这些福利。社会成员们因此相互有了义务和责任,他们对其他社会体的成员并没有这些义务和责任。
社会契约论为我们去深入思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提供了一种思路。
契约性规范在两人关系的起点上,设定这一规范是由签约双方自由自愿地签署而成的。在这之前,双方之间是没有统一行为规范的,也没有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可是,一旦双方签约,就有了双方行为的统一规范,有了道德义务。这种契约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国民之间签约;第二步是已经相互签约的国民作为一方,去和政府公务员队伍签约。这就好比,第一步是某地全部100家居民相互契约,每家每月拿出十元扫雪钱;第二步是集体去请一家扫雪公司,该公司的收入是每月1000元,工作是为该社区扫雪。
问题是:当完全不存在一个外在强制力量的情况下,让一个人自觉自愿地去和别人签订契约,然后自觉自愿地服从契约所作出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有没有可能?当清朝灭亡后,我们看到了军阀混战;当罗马帝国覆灭后,我们看到的是欧洲各小国纷起,烽火连连;我们看到15、16世纪蔓延在欧洲的宗教战争,看到英法等国持续几百年激烈的劳资冲突,看到印度延绵不断的民族矛盾,看到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不共戴天,看到台湾闹哄哄的选举,看到美国NBA几年前因为老板们和球员们在待遇上谈不拢、差一点令联赛停止。看到这些事实,很多人对人性失望,认为除非依靠外来强力,否则人们不可能自觉建立并服从规范。
当然也有很多人是乐观主义者,罗尔斯就是其中一位。他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中(Rawls,1985),这样表达对人性的信任:
我们不能说:只要一群人在一起共同生产生活,那就是合作。合作仅仅指:各方从这种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得到的好处,必须大于不进行这种共同的生产生活得到的好处。人们要组成一个合作性的社会体,就要有相应的规范。我们预设、而且认定人有这种能力,它包括:
对合作性社会中正义观念的理解能力,能按其行动的能力。人能够意识到共同利益及相应规范,这种共同利益既意味着一个人的合理利益,也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和组织的繁荣、利益。人们能够追求这种共同利益,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我们预设并肯定人们有成为合作性社会成员的道德能力。我们预设并肯定公民们有能力对他们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在一个安排良好的社会体中,公民们有能力按照社会规范来调节自己的目的、期望和行为,他们有能力把自己的要求限制在社会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当他们在某时某地体验到自己的某种强烈需求时,他们自己有能力克制这种需求。
当罗尔斯说:人有这样的能力,他说的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猴子、海豚可以被训练得认字,而鸡或者牛再训练也没有用。所以我们说:鸡或者牛没有认字的能力。人有能力和别人合作开餐馆;人有能力和另一个人合作组成一对乒乓球双打、对方打得不好自己也不会去责骂对方;人有能力和一位非亲非故的异性结婚、进行全方位的生活合作;人作为工人有能力和老板合作、为他打工、看到老板开奔驰住别墅自己骑单车睡架子床、处之泰然;人作为工人有能力和其他工人合作、精诚团结、以向老板施压每人每月增加一百元工资;人作为公司管理者有能力和消费者合作、自觉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人作为老板有能力和其他老板合作、共同呼吁政府降低对企业的税收;人有能力和家人合作搞好家庭卫生、和邻居合作搞好走廊卫生、和市民合作搞好街道卫生、和其他国家的国民合作防止空气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