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新闻媒介策划与组织活动能够立竿见影地树立媒介形象,而社会公益活动的策划在这方面收效尤其显著,往往能够取得政治宣传与媒介公关双重效果,达到上下都满意的境界。如1998年湖北文艺广播电台《心心心》节目发起“捐赠两本好书,扶助一位病残青年,建立一所乡村图书馆”的爱心活动,通过播出残疾青年陈正华梦想建立图书室的专题节目,唤起社会各界的同情与援助。在电台确定的“特别捐书日”中,从早晨6点到下午4点,热心捐书捐款的人络绎不绝,共送去6千余册图书和近千元捐款。此情此景感动了无数的听众。与此相似,石家庄日报《生活周刊》发起了“新闻扶贫助教爱心传递万家”活动,为上千名贫困儿童找到了长期资助人;西安晚报开展“给孤儿一个温暖的家”、“让孤儿重新拥有健康”活动,如此等等,都在策划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同时,展示了媒介的良好形象,使公众感受到新闻传媒的可亲可敬。媒介形象的优化,能够迅速扩大媒介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带动发行量、收听收视率的上升,并吸引更多的广告,这对于新闻产业形成扩大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具有深刻意义。
我们肯定媒介策划有益于社会的活动是可以的,甚至是必要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社会活动或新闻事件就是新闻传播策划的客体。我们知道,新闻媒介的产业化运作,除了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以外,还同时进行着各类营销活动、公关活动特别是公益活动,以上谈到的许多例子就属于媒介的公益活动策划。也有学者将造福社会和人民的活动策划称作“公益策划”、将另一类民意测验活动策划如评选“十佳公仆”等称为“民意策划”,认为“虽然策划的主体仍是编采人员,但策划的客体却不是新闻业务活动。这两种策划可统称公关策划,也是现代办报人所必备的,值得提倡的,因为可改善和提高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提高媒体的知名度、美誉度,增强媒体权威性,国外媒体还有回报社会之举。”(注2)新闻媒介的公益活动策划经常会与新闻报道紧密结合在一起,或者说编辑在实际操作中较多地将活动策划与报道策划揉和在一起,以取得更大的社会效应,这就使新闻报道策划显得扑朔迷离,容易引起非议。但若因此就认定新闻媒介不应该进行公益活动策划或者不应报道这类活动,显然有失偏颇。
我认为,正如不能以衡量公益活动优劣的标准来衡量新闻报道一样,也不能以新闻报道规则来评判媒介的公益活动。媒介策划与组织活动属媒介公关范畴,而这些活动被媒介加以报道,才属于新闻传播范畴。在业务操作的层面上,这两个范畴存在重合部,这种重合主要表现为:
(一)、媒介策划与发起活动在先,然后以自己“制造”出来的事实为报道对象,推动活动的展开,同时取得轰动性的传播效果。如“周日志愿者活动”即如此,在这类情况中,活动为主,报道为辅,宣传与公关效应显著。
(二)、媒介报道业已存在客观事实在先,当报道进展到一定阶段时,为形势所迫或为取得特别效果,临时策划并组织活动。如1995年华西都市报的“新闻追踪”“孩子回家行动”,最初是客观报道四川孩子被拐卖到河南,获救后无法返家。后来由于问题一直无法解决,报社才决定发起援救行动,从而促进事件发展有了理想的结局,也使报道收到积极效果。在这类情况中,报道为主,活动为辅,传播效应显著。
(三)、活动策划与报道策划平分秋色,同始同终,不可分割。如1995年羊城晚报决定对广州自行车失窃问题进行报道,为了使报道不停留于舆论呼吁的表面,报社一边追踪报道公安部门打击盗车团伙,一面发起“情暖珠江--失窃自行车还家”活动,组织志愿者使用电脑帮助失车者认领自行车,并展开“我献一计治失车”的大讨论,使报道与活动双双取得最佳效果。
媒介策划、组织活动与策划、组织报道合而为一时,一方面应遵循公关原则搞好公益性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另一方面还应根据新闻规律对报道活动加以把关。并非所有的公关活动都适合媒介报道,也并非所有的报道都要插入媒介活动。能够而且应该报道的活动应该是既有新闻价值,又有良好社会效果的公益性活动,而不是那些仅仅出于营利目的而举办的经营性活动,更非那些与社会进步相抵触的不良事件,或者出于商业宣传目的,搞有偿新闻的所谓“公关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