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的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时间,资本化间断和资本化中止时间的确认中,所比较的我国、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对于前两项的时间认定基本一致,即三个准则中虽然对开始资本化的时间和资本化的暂停的表述上有细微差异,但本质上是一致的。而对于资本化中止的认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只有一个概况性的说法,即当“固定期资产支付使用或生产的产品完工时应停止其资本化”。与此相比,国际会计准则对资本化中止的相关规定则不仅详细些,而且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中,不仅指出了一般情况下的资本化中止的条件,且提出只要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则一般认为该资产阶级建筑工作已经完成而不论其日常管理性工作是否完成。另外,对于分部完成并分部使用的相关资产,例如由若干幢建筑物组成的一个商业停车场即为此种情况,若其中的一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停止。在这方面美国准则也有详细的规定。
(六)关于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