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森林
在采访一些重大事故时,记者们普遍遭遇到当地官员和事故责任人的百般阻挠,或采用强硬的暴力,或施以贿赂,总之,就是让记者闭口,或按照他们设计的事故程度和原因来报道。这是为什么?我们的问责制运作中是不是存在问题?
前不久,辽宁省副省长刘国强因阜新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停职。有评论指出,这是自去年刮起“问责风暴”以来,问责力度最大的一次。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责而去职以来,关于问责制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如果这种制度能够走向健全和成熟,问责制将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之后,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
对行政官员问责制的出台,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的体现,是建设民主政治和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它的正当性在于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因此,行政官员有责任向公众报告他们的工作,公民有权利要求制裁那些渎职官员。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环节。
但是,社会生活中官员与政治家是有区别的,两者的角色十分不同,价值观念有比较大的差别。政治家一般比较关注民众的情绪、社会的变化、政策的更新和政治的发展,富于创造性。官员则更为关注自己的地位、上级的指示、活动的效率和政治的稳定,谨小慎微是他们的特色。[1]执行者的角色和求稳的心态使行政官僚倾向于以等待上级指令、揣摩和遵循上级意图。因而很多人对问责制的理解上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把问责制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而且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或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这种误解把问责制变成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
行政官员是一种职业,当事人不可避免地要考虑某个行为是否有利于自己的长远利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求稳心理决定行政官僚很大程度上愿意采取可以预见良好结果的保守行为,而不愿意冒风险去尝试难以预见结果的创新行为。在危机情景下,官员无论是被动等待上级命令或者是沿袭前人做法,都比自己另辟新径更具有理论上的安全性。而现代问责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追问,激励官员努力解决问题,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在民主政治下,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在这样的责任体系中,公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逐级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这样才能确保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
面对记者的采访,人为事故的当事人或自然灾害中明显失职的权力人,几乎都有意缩小伤亡数字,甚至采用转移、掩埋或者烧毁遇难者遗体等极不人道的方式欺上瞒下。当地行政官员大多纵容甚至支持这样的行为。因为他们也希望伤亡数字小些,伤亡数字与事故等级直接相关,而事故等级意味着他们将受到惩罚的程度,意味着他们将承担的领导责任的大小。事故责任取决于事故本身的大小,不取决于有关方面处理事故的努力及其成效。问责制本来是为了防止更多的事故发生,但在具体执行时,如此的理解和执行,却造成这种情形:相关的官员只关心眼下的事故与自己的关联程度,根本不会考虑其他地方是否还会发生同类的事故,不会顾及自己管辖的范围内是否会再现事故。
问责制的积极效果在于:鼓励相关责任人尽一切可能防止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发生率。如果理解和执行存在误区,那么问责制的消极效果是,无形中鼓励有关方面隐瞒事故真相。中国人民大学的毛寿龙教授就此分析说:“最近若干年里,实行重大责任事故负责制,一旦有公共问题的事故,当地领导人就很有可能被撤职。其结果一方面促进当地领导人去防止公共事故的发生,但另一方面也促使当地政府官员,在发生公共事故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如何把它封锁,然后再去自己处理,自我消化。在这种场合,不封锁消息,肯定被撤,但一旦封锁消息成功,内部消化了,还有不被撤的机会,自然官员都有激励去选择封锁消息。”[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