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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信息与问责制的衡量标准(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okxy168.com 时间:2008-01-10 浏览:2 字体:【

其次,要使问责制规范化、程序化。我国目前问责制的依据是行政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志,被问责的官员往往处于十分消极被动的地位。与此不同,程序性问责的依据是法律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都非常明确,问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被问责不取决于临时性的行政决策。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地运转,就需要从行政性问责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完善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通过程序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尽可能减少问责过程中的“丢车保帅”、“替罪羊”问题。

第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让企图瞒报事故者没有瞒报的制度空间。而立法机关应该是问责的主体。

最后,保障媒体舆论监督职责的实现,把政府的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在这项工作中,要让承担“社会守望者”角色的媒体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履行监督职责的主动性和能力,我们并不怀疑,从现实看,有关部门对舆论监督的配合和支持更加重要。

有了公正的评判、明确的职责、法规的保障、透明的政务,再加上媒体警惕的眼睛,问责制的消极效应便可以有望得到消解的。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中国海洋石油报记者)

注释:

[1]邓元时、李国安主编《政治科学原理》第168页,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冯惠玲主编《公共危机启示录》第9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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