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把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项。其中,收入、费用、利润同属于损益类科目。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收入并形成利润。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的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企业主要经营业员活动所带来的收入,按照不同行业,可分为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服务收入。其他们业务收入则是由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业务所带来的。企业的收入主要是营业收入,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的经济活动,生产或支付了产品,或完成了劳务作业而获得的收入。它通常表现为新资产的取得,有时也表现为负债的偿还或两者兼有。
一、收入准则概述在损益类的这三个项目当中,我国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该准则在1998年6月由财政部制定并对外公布,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收入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企业为了取得收入,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形成一定的成本和费用,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耗费,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费用的定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费用包括企业种种费用和损失。狭义费用,包括为获得营业收入提供商品或劳务而发生的耗费。
二、费用准则概述
(一)费用的分类、定义、确认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按照其经济内容(或性质)进行的分类,包括劳动对象方面的费用、劳动手段方面的费用和活劳方面的费用三大类。具体分为以下几类:(1)外购材料;(2)外购燃料;(3)外购动力;(4)工资;(5)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6)折旧费;(7)利息支出;(8)税金;(9)其他支出。费用间费用按照经用用途分类,可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按照同产量之间的关系分类将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费用的确认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的费用的归属期间。确认费用一般有三种标准:第一,按其与营业收入的直接联系(或称因果关系)加以确认。第二,按系统而合理的分摊方式确认。第三,费用发生时立即确认。
以上,已经列示了我国关于费用的定义。与此相对应,美国所定义的费用限于可在本期收入中抵减的耗费。尽管我国会计准则中只将费用作为会计要素,不提成本,但再进一步解释时,又划分了成本与费用的界限,且费用仅指期间费用,一旦联系起来分析,费用既含对象化了的费用(成本),也包括从本期收入中采用收入-费用法对其进行定义。成本是资本化的费用,换言之,所谓成本是计入资产的价值,成本是与资产相关的,是资产计价的成本等等。若资产与费用这两个独立的会计要素能严格划分,就无须在费用要素中涉及成本问题。费用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要素,应当是可在本期收入中扣除的耗费,与企业某一时期的损益密切相关,而成本则与资产负债表相关。
在费用的确认方面,中美两国均按照配比原则进行。1940年,佩顿和利特尔顿在其合著《公司会计原则绪论》中第一次正式提到配比原则:“某一特定时期的收入应当同与取得该收入的产品相联系的成本相抵减。”这一概念很快被美国会计学会执行委员会的构成公司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原则》采纳,并广泛指导实践。进入70年代以来,配比原则在会计人员中引起争议,有不少费用的确认已不完全依照配比原则。1970年,APB第4号说明列示了三种费用的确认方法,且明确了“配比”一词;FASB的第2号公告“研究与开发成本会计”和第号公告“或有项目会场计”就未依照配比原则,SFAC第5辑采纳了APB第4号说明中列示的三种费用确认方法,尽管有“配比”一词,但却未明确表述“配比原则”并以期统括,而多从权责发生制解释。APB第4号说明列示的三种费用确认方法为:
(1)与某期间收入直接关联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