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哈耶克( Friedrich A. von Hayak )在思想谱系上与亚当·斯密( Adam Smith )的古典经济学和苏格兰启蒙学派一脉相传,是自由主义遗产的继承人和立宪思想的卫道士。他在 1973-1979 年间出版的三卷本巨著:《法、立法以及自由》(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A New Statement of the Liberal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Political Economy ),更被奉为新自由主义思潮和新保守主义法学的圭臬。但是,根据京都大学佐伯启思教授的分析,即使哈耶克本人也带有后现代的烙印,所谓「自生秩序」( spontaneous order )的概念,其实与自我塑成理论、耗散结构理论中的「自组织」的概念极其近似。在拒斥国家干预这一意义上,「自组织化」的秩序的确具有自由主义的性质;然而,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制度条件进行的国家干预与自由主义并不矛盾,倒是破坏了国家干预的规范和制度条件的自组织化机制很容易引起自由主义的变质。在哈耶克的「自生秩序」设想中,自由不是由普遍性的规范或者客观性的科学知识、而是由因时因地制宜的特殊的「局部性知识」( local knowledge )来担保的,因此,现代巿场社会中的非巿场性结构实际上被不动声色地否定了。
对欧洲的历史和思想造诣颇深的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村上淳一也指出,现代法的确是一种「假想的现实」——从前现代超越之力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个别的各人,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创造出作为自己的客体的国家主体;而反过来,国家主体又再创造出作为个人主体( subject )而存在的各人。正是这种主客体的循环,构成了法治秩序的假想空间。按照他的分析,英国通过光荣革命把王权吸收到议会主权(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之中,传统的共同体机制也通过自由结社的方式转变为新秩序的权力基础,从而使社会中的政治现实十分接近法律上的假想现实。但是在大陆各国,真正的现实与「假想的现实」的落差很大——在法国,两者之间尖锐对立;而在德国,则通过区分伦理与法律的方式使得「假想的现实」的一个侧面成为真正的现实。
关于法国,还有必要多说几句话。众所周知,由于绝对专制主义王权与启蒙主义的社会之间的矛盾根本无法调和,法国的资本主义革命采取了最为激烈的方式。在继续革命的对抗中,无法产生作为巿民社会的执行机关的政府,革命政府不得不采取禁止同一身分和职业的巿民们组织自治团体这样的措施来维持秩序,其结果是出现了彻底的个人主义倾向与行政优势国家之间的两极分化。为了在这两极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只有把假想现实中的个人与国家的相互循环作为至高无尚的理想——半似权威民主( authoritative democracy )、半似共识民主( consensus democracy )的双面神式的理想——加以强调。马克思从法国大革命中发现并热烈赞扬了那个被强调到令人目眩的程度的循环圈,但却没有注意到它只是一个假象、一个比英国式「议会清谈馆」中的假想现实那一部分更虚幻得多的假象。可以说,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制度创新」之所以在前苏联、东欧以及其它国家遭遇失败和挫折,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企图把现代法的假想现实中最极端的那部分按照马克思在一百年前的错觉在政治社会中进行真实的再现。
在某种意义上,不妨用今日中国的一个流行语来概括法律后现代主义以及批判法学的本质:「打假」——暴露现代国家与法的假想现实。在批判性合理主义的彻底化这一意义上,后现代也可以理解为以现代本身为对象的现代化,即现代的自我革命。对于这种努力当然应该给予适当的评价。但是,当批判性合理主义过激化而急躁地否定掉一切价值根据、「只剩下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净」时,失去了假想与现实之间的适当的张力的国家制度就会分崩离析,社会也将陷入虚无主义的绝望、庸俗化的尼采权力意志论以及古希腊城邦中的辩者( sophist )式的语言游戏之中而难以自拔。哈贝马斯最近在一定程度上向现代法治主义作出让步,或许正是有鉴于此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