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價值評價問題。在近代中國,一有外債對之就有評論;有出自國人的,也有出自外籍人士的。這裏單記國人的數例如下。
中國最初始有外債下久,福建巡撫丁日昌對於外債多以關稅作清償財源,頗有憂慮,認為將來必多麻煩。清政府與舉着債的同時,也另有一些考慮:『借用洋債』,非籌歲入『正道』,國家經費有常,豈堪驟增此意外鉅款,『洋事最宜界限分明,否則,將來必有轇轕不清之日,爾時噬脐無及,為患胡可勝言。』清王朝臨被推翻時與四國銀團做成《湖廣鐵路借款》一筆;革命黨人犀利抨擊,這在幹顛倒政治方針,阻礙人民企業的壞事。⒀。北洋軍閥當權執政時,滥借外債,有人揭露並無正當用途,但求借得鉅款各飽私囊,斥之為『忍心賣國』。⒁國民政府首次借成鉅款——中美棉麥借款,頓激起強烈反響,或給以絕好評價:行看復興農村暨關於建設事項,皆可次第實施,其為福利豈有涯矣。也有惡評的,接受美國轉嫁危機的過剩產品,使中國經營不足的民族工業更趨凋敞。……時人評时政有其優越處,也存在難以避免的缺陷。俱往矣!這些都足以增補今人的認識。
50年前的史事客觀存在不變,塵埃既經落定,今人對其更有條件也更應該務實地客觀地作番科學的評價了。鑒於評價的不同總緣於準則的相異,人各有自定的標準,勢必作出不同的評價。我也琢磨過,想到一些很不成熟。竊以為有那麼幾條,似可考慮。一、國家利益。世上任何國家的政府沒有一個不是為其國家的最高利益行事的,借貸行為也是這樣。中國近代的借款之所以能成,在貸方必然是認定了於已有利才同意出貸;我們要注 意這點,更要注意對我為何?是利是害,是無礙或無害;必須堅持的是通过对國家權益、民族榮譽以至社會經濟生活不致遭到損害,以最低限度无礙無害作為準則之一。二、主觀意願和客觀實際相結合。借款是供公利用的,利用的實際結果,可以是意願和實際相符,也可能不符或背離,注意這個結合並以客觀實際效果為重。三、利害辯;利或害有摸得着看得見的,也有不是這樣卻可以確實感覺到它的存在;還有長期、短期之分;所有這些都宜結合着考慮;衡情的酌理地作出判断。总之,無論是對一筆借款還是對借款總體作出價值評判,總宜先有一個準則。
最後,自己時感困惑的问题很多,且只略举一些。
就自己見知,綜合同行列出的筆數總量,比我上文所寫的要多出百餘件。為甚麼,原因在於我剔除了不少。例如动用债务化的庚款之出自『退還』的,我認為這不应列作外債。庚款既經『退還』,其所有權即屬中國,某一機關借此款對它來說是一種借款,但其性質決不再是外債了。過去自己也把它列作外債,這是錯誤的,待有機會讓我改正這個錯誤。同理,同行有把它仍作為外債的,我是斷然剔除了。還有商務與借務是截然兩回事。中國企事業舉借的或為其舉借之由材料債項構成的,其中既有轉變為借款的,也有並未轉變其屬性,仍是商務中按约定交款日期未到的部分价款,尚未蜕化成为欠款:有些企事業單位或某些地方當局借的外債,若未經政府事先批准或事後承認,按當年外債政策,是不能算作国債的;一家企事業即使國營的,政企分離,它借的債它負責;地方當局借的情况也近似。偶見一些論著中,間有把美國『租借法案』為記數而寫的款額作為借款;我認為否。這是二战时期间前未之有特殊的軍事經濟關係的一種,而绝不屬於貸借範圍之內;又如《美國財政協定》、又作『1942年5億美元信貸』,《英國財政援助協定》或作『1944年500萬磅信貸』,之對構成正常借貸關係例有的利率計算、本息償付、條件擔保等要素,都無明確規定,有待事後商議而事后并未商议的『信貸』;能稱之就是中國的借款、債務嗎?無寧說略近“租借法案”衍變而成的,性質也與之類似。所有這些都值得商榷,審實後再予确定;不過在我是認為該排除于外债行列。
最後是關於計量單位这個技術性的問題。對單項或少數幾項借款作分析或對某一時段的債務作分析,計量單位不成大問題;在兩個幣種間作折合,可以做到確確切切。但對整個近代,把所有借款作研究對象則是另一回事了。中國近代外債中,作為計量單位的,中外幣都有:就國幣說,有庫平銀、規元、銀元、法幣等等近十種;外幣也是,有英磅、美元、法郎、馬克……之別。所有各種貨幣的值在时近百年中既常變動;匯率更是這样。世界上迄未出現过國際貨幣,但似習慣成自然,一次大戰前以引用英鎊的較多,二次大戰起多據美元為准;兩次大戰之間則是英鎊、美元兼用。中國近代外債就以英鎊或美元為準來統計吧!為什麼要用它?特別是涉及到我們應該把外債史融入同时代的經濟史則尤為不妥。設以國幣為單位吗?我國這一年代的貨幣實在是太紊亂,難取一為準。假定一個虛擬的單位,例如:黃金作為計量單位,做得好可以算得很精確;否則,會似治絲益亂,弄成本來面貌全非,而且為大眾不熟悉,難获接受。以此,很困惑。在統計中有需要時,只得將就着這麼來試算:各個階段的債量若以外幣為準而又注明國幣量者,即以國幣為準,若無則據當時匯兌率合成國幣;抗戰發生後情况特殊,國幣幣值急劇貶低,有關外幣雖也貶值,畢竟相對說來幅度要遠遠少得多。當年有關當局編印的外債集中,定有匯率的『假設』價。即:既不同於官價,更不同於黑市價或作市場價。設若採用這個『假設』匯率,把同以美元為计量的債項折成國幣數,对在戰時形成的與在戰前的比較,必致相差懸殊,終致失真为权宜计,仍不以这个“假设”汇率而以戰前的比價來折合,這麼做妥嗎?也許這是屬於徒行『自擾』的行為;诚盼同行終能解我此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