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① 戶部尚書祁寯藻等密奏,咸豐三年六月十八日,又同月二十八日,錄副奏折,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皇朝經世文編》,第4編第18卷。
② 兩江總督怡良、江蘇巡撫許乃釗片,咸豐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籌辦夷務始末補遺》.咸豐朝,第4(卷?)第15頁。
③ 左宗棠奏摺,同治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同治十三年十月初四日,光緒四年二月十六日奏折,《左文襄公全集》,奏稿,第2l卷,第64-65頁,第45卷第71页;第53卷第20、21頁。
④ 稅务司1897年7月27日第八號通札,《總稅務司通札》第1辑,1861-1875年,第122頁,特引自陳詩啟著:《中國近代海關史、晚清部分》,第370頁;人民出版社1993年,北京。
⑤ 馬建忠:《借債以開鐵道說》等篇;《適可齋記言》第1卷。
⑥ 潘復通電:《任內借款經過情況,1922年3月29日》;《民國日報》,1922年4月2日,又,1992年11月15日。
⑦ 引自《民國日報》1923年4月25日時評:《敗家子的借款法》,(楚傖)。
⑧ 榮孟源、孫明霞編:《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第20頁;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北京。
⑨ 左宗棠致胡光墉函,光緒二年七月十二日,<左文襄公全集》,書札,第17卷,第50-52頁。
⑩ 『往拜英國威使問答節略』,光緒七年十月初八日,李鴻章:《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第12卷,第32頁。
⑾ 『往拜英國威使問答節略』,光緒七年十月初八日,李鴻章:《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第12卷,第32頁。
⑿ 參看宓汝成著《帝國主義與中國鐵路,1840-1949》,第17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上海。
⒀ 宋教仁:《論川人争路事》、《民立報》,宣統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⒁ 陳炯明電,1921年8月19日。
三
中國近代外債在中外形勢的變遷衝激中形成着;它是怎麼形成的及其規模、結構,且作一概述。
先以在借貸關係的形成中,雙方是對等洽談,還是坐在談判桌旁具有势位的差異。一有差異,勢必由佔據優勢地位的一方主導着談判的進行,并總以或首要以它的利益為依歸。這裏以主導權為準,記述成債的經過。
清政府從最初觸及外債起約半個世紀的歲月裏,對外來的游說、兜揽,作出拒絕還是接受;和設若出於自己的需要,在選擇貸款作出決斷上,總算能掌握主動,未失主導之權。從1885年起10年間,在資本主義國家加強迫脅下,開始出現了時或『濡忍受之』的現象。甲午戰後境況突变。战後首起幾筆大借款,全在資本主義強國擺佈下形成的。即使出自主動,並規定了相關的原則、方針、策略,在對方的步步進逼下,總不能守住原則,落得個既失利、更失權;1898年中比《蘆漢鐵路借款合同》就是顯例。還有我本不需要借款,可是在有關國家的壓迫下,而被迫接受,如1905年的中英《道清鐵路借款合同》,1908年的中英《滬杭甬鐵路借款合司》……等等都是。這種實屬片面強加做法,一直延續到民國最初幾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及其結束後幾年,盤踞中央及各地的北洋軍閥,為籌措經常行政經費,張羅供作相互向混戰用的款項,經常向在華外資銀行申請借款、墊款。這些機構所屬國籍的駐華使領,為便於操縱我國國政以達到其本國在華增強勢力和影響的目的,也常以提供貸款相引誘。這樣,所有借款、墊款,罕有例外地都是在貸方主導下按其設計、安排才做成的。國民黨掌權執政,面對嚴峻形勢,一時停借外債,主動並較認真地做着整理舊債工作,為力求貫徹其既定的舉借外債的原則、政策,也作了一些嘗試,開始扭轉長處於劣勢的被動局面,到了抗日戰爭期間,終於轉為能按國際信貸正道行事。
依據上述成債狀况,並盡可能地與我國近代史相照應,百年債史可先取1911 年為分界年,區分為清末(1840-1911),民國(1912-1949)兩个時期。再在這兩個時期裏,各以1895和1927兩年為界,分別區分為前後兩個階段,中國近代百年外債史,即由這四個階段史事串連組成。
第一階段借款次數不多,數額也少。第二階段在資本主義強國的以『鐵路和銀行征服中國』策的作用下,筆數劇增,借額增加得更多,加上債務化的鉅額庚子賠款,成為在四階段中位居首多。第三階段的借款是雜而亂,來路頗多不正,用途更多不明,陷國家實際處於破產境地。第四階段的借款絕大多數用於抵抗日本侵略,佔約1/3;用於鐵路等經濟建設的屬次多。近代整個借款規模,經前輩如徐義生先生多年孜孜搜求、分析,截至1927年的債項,早已整理出了比較信實可靠的統計資料,自然也難免需加稍作調整補正工夫。1927年後的外債,既有同行仿前述《資料》作成類似的資料,也有把當年有關官書翻印問世的。這些,都足資組取其精華作為參考;自己對外債也頻有興趣;在學習上述成果之餘,參證以曾經過目的一些中外文檔案、報刊之類史料,對近代外債規模,由於種種原因(詳本文『四』)雖不敢貿然斷言一個定數,論筆數大致为650項上下,數額以國幣計在45億元左右,也许較接近事實。外債總量和各階段的數量及在其總量中比重,參见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