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人大知识学”的“地方性知识”来看,由于有些学者受西学的影响较深一些,有些学者坚持中国特色,有些学者则以对实务影响为主,大致形成或可能形成如京派、地方派、实务派、机构派、平民派等知识风格,无论何种风格,它们内中包含各自的研究方法,是一个学科学术共同体形成的组成部分。虽然人大学的学科建设还没有繁荣到形成学术流派的程度,但作为研究风格来说是可能的,可以看到一个学者内在的研究气质和习惯,从一些尤其是发表过关于人大学方面的论文的法学学者的研究风格和路径可以看出,他们在人大学知识领域的以往或将来风格,将它们糅合形成一个人大学共同体。同时还应融入法学共同体并提高理论研究品质,其交融关系可形容为一个循环系统,即:法学共同体←→人大学共同体。也就是在法学体系内部,人大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理论之间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之间的连带性,共同构成法学的知识资源。[26]将“地方性知识”融塑学术共同体,也是一种“自主性”努力——边缘处思考与边缘性并不等于漫无目的和涣散。
【内容摘要】人大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产出量、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学”、“人大制度研究”等称谓,一般应采用“人大学”、“人大法学”等称谓。人大法真包含于宪法,但是,宪法学真包含于人大法学,不过,宪法学与人大法学真包含于人大学。研究的主体是人大法及人大法学,反对片面地从研究内容上将人大学与宪法学完全割裂开来。以往人大学研究的理论苍白,很大程度上与研究方法的边缘性知识熏陶、训练之缺乏有关。人大学的法学之维阐释是永无止境的,惟其如此,不断提高人大学的理论性与实用性并希冀给法学人能在这个领域不断追求知识增量的愿望和持久的信仰。
【关键词】人大学 人大法学 宪法学 法政治学 边缘性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吴家麟教授曾说:“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甘肃省《人大研究》杂志提出建立一门独立的学科——‘人大学’的建议,是很有远见的,我举双手赞成!”;[1]郭道晖教授指出,就人大的几项基本权力与职能来看,有的已经形成了学科,如立法权、监督权,“既然上述人大制度中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独立成为一门学问,当然涵盖这一切的‘人大学’也是可以成立的”。[2]当时还有多位法学界前辈学者也参与了讨论并给予了积极的支持。而现在,我国的立法学在以周旺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的努力下,已经建立起来了,①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受到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但是,直到今天,标志着“人大学”学科地位获得学界的广泛重视和普遍认可的许多因素仍然没有得到实现。比如,没有在大学里建立起应有的专业教育体系(包括开设专门课程、专业设置等),也没有以“人大学”冠名的学术专著和教材,本学科学术理论性刊物亦很缺乏,②等等。尽管现阶段人大实务界发表了大量这方面的文章,但总的来说,理论研究的现状与人大在国家法律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极不相称的。这当中的原因不能不值得我们反思。在这层意义上可以试问,法学研究传统尤其是宪法学方面的法学学者们是不是“遗忘”了她?在多大程度上被“遗忘”了?维系其学术知识传统又是怎样的呢?
一、法学知识文本分析:人大学知识考察的视觉进路
当我们将人大学被“遗忘”的原因放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坎坷发展历史这一大的背景中来理解,放到法学学者们避之犹恐不及的政法法学的转型背景来理解,就会发现人大学被法学界所“遗忘”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不理解被“遗忘”的人大学背后的学者们的实际努力情况、研究旨趣与趋向何在,这样的说法又有什么实质意义呢?
如果我们要将人大学纳入法学知识场域去考察,由于其在传统上是属于中国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就很有必要先了解这种旧式主流理论基础的初略样式。可以学界公认的国内权威二次文献之一“中国人民大学人大复印资料”最近6期关于这一领域的全文转载以及归属栏目情况为例,从一个侧面获得大致的体会。尽管这种考察方法不一定准确,但该刊自1962 年创刊以来,几十年如一日,连续出版,所选文献基本能反映出国内某学科某领域的现状、水平与前沿,[3]因此是相对合理、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