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研究的范围限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包括人大立法的基本原理、技术、程序等这些基础性的理论和方法。而关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则一般不宜被人大学所研究,其余部分宜被专门的《立法学》所系统研究。尽管人大是立法的主体,但是,并非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都要人大亲自去“立法”,亦非人大学所一切涵盖的重点研究对象。做此限定的话,人大学的立法权研究实际上并不多。有如下文本二:
文本二:笔者前面所限定意义上的“立法权”研究论文产出量大致4篇(暂不计与一般立法学相通的基本立法原理)。为了比较感性地了解这种论文的基本样式,按载文的时间顺序将它们的题目列出来,分别是:《人大与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规和规章的界定》[4]、《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立法作用》[5]、《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6]、《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7]。这类论文,在各刊物关于立法研究的论文总量中占极少的一部分,其余的则是就法律、条文(款)、行政法规、规章提出的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
查阅的情况说明,第一,人大学今后要特别重视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紧密、直接关系的立法的技术、程序及价值取向等的研究,提高这方面论文的产出量。第二,立法是高度专业的,并非人们想象中的人大包揽一切。事实上,目前很多立法工作主要靠其他部门法的专家、学者(包括人大立法机构内)起草建议稿、专家意见稿和积极参与讨论,人大学学者们很少参与或起主要作用。第三,人大学学者应该提高对部门法及部门法学的造诣,尽管不需要作特别深的研究,但专业水准尽量达到:能敏锐发现哪些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存在需要个别、部分甚至大部分修改条款的必要,哪些又需要新立法并能提出自己的建议,其建议能起主要或重要的作用。
关于人大监督方面的情况,有如下文本三:
[摘要] 对于乡村社会来说,影响法律控制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能否接受法律所提供的权利观念,二是法律能否为人们的权利提供保障,法律是否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普法来说,第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容易实现,而对第二个方面,则不仅要求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而且也要求乡村自治组织真正发挥自治职能,能够为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提供一个缓冲地带,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乡村社会 法律控制 普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治的背景下,乡村秩序的安排不管是从现实还是从理想来看,都寄希望于法律。从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始,乡村的法律教育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试图将统一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推向农村,以此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这一点不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不应有任何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或是一种资格,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在利益的引导下,很难认为乡村社会会对其加以抵制。因而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我们必须研究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分,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到底是什么,他们是不是总是处于被动的接受者的地位,因而对法律的控制有一种本能性的抵制;作为法治主体的另一部分,基层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总是在法制建设中处于一种正面的地位;实行自治的乡村自治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法治的倡导者,国家究竟应站在什么样的角度来看待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只有在回答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对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认识。
二、普法背景下的乡村法治观念
法律控制的一个关键是法律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通常认为当行为按法律所希望的方向而动时,就被认为有效。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农村一直是普法所面向的对象。所谓普法,不可避免地涉及一套规则及其价值观念的教和学的问题,相对来说,国家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国家的普法是处于被抵触的方向的,恰恰相反,普法、大众媒体和宣传教育所提供的权利观念,在乡村社会中被广泛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