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或冲突涉及到人大的权限范围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或法学专业知识,比一般的中国政治学学者以及普通人大实务工作者(非人大机构的专业立法工作人员)更能作出专业性的学理解释。这从侧面也告诉我们,人大学学者应该是或努力是或首先是法学学者,才能对一些重要的司法争议或冲突作出专业性的、令人信服的学理解释和建议。
第三,人大学学者应当对人大学、法学和法政治学有综合性的较深理论造诣,才能逐渐对一些重大的监督问题做出有较大理论突破的回应。比如,如何既保证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又做到人大对共产党进行真实有效的监督?这个问题不但是关系到加强共产党执政能力和巩固其执政地位的问题,而且也是重大的法学实践问题。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我国《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但由于共产党的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关系没有理顺[10],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有时候比较被动,诸如共产党对“一府两院”领导人的工作安排与人大的安排(包括人大不通过任命或罢免后,地方党委仍反复提名或交流到异地任职)有时候会产生矛盾[11],这里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不说也是需要解决的重要法学实践。
考察的事实告诉我们,十几年来,主流法学刊物还是刊载了一定数量的人大学方面的论文,尽管其数量在整个法学知识体系中显得很微薄,但由于一些论文紧密结合我国重要的立法、监督、司法实践的需要,有些问题关涉比较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法律制度健全问题,文中的阐述颇具理论深度,不乏真知灼见和重要价值,因而,法学界对人大学理论基础的积累仍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在法学界的“遗忘”,是知识产出量的偏低以及重要学科地位的有待提高意义上的,而非实质上的“遗忘”。随着政治文明与法制建设的推进,我们理应对法学界有更多的期待。法学学者们对人大学不断的理论探索与贡献,亦将我们对于人大学的种种固有认识不断潜移默化地重新阐释。
【内容摘要】人大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产出量、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学”、“人大制度研究”等称谓,一般应采用“人大学”、“人大法学”等称谓。人大法真包含于宪法,但是,宪法学真包含于人大法学,不过,宪法学与人大法学真包含于人大学。研究的主体是人大法及人大法学,反对片面地从研究内容上将人大学与宪法学完全割裂开来。以往人大学研究的理论苍白,很大程度上与研究方法的边缘性知识熏陶、训练之缺乏有关。人大学的法学之维阐释是永无止境的,惟其如此,不断提高人大学的理论性与实用性并希冀给法学人能在这个领域不断追求知识增量的愿望和持久的信仰。
【关键词】人大学 人大法学 宪法学 法政治学 边缘性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吴家麟教授曾说:“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甘肃省《人大研究》杂志提出建立一门独立的学科——‘人大学’的建议,是很有远见的,我举双手赞成!”;[1]郭道晖教授指出,就人大的几项基本权力与职能来看,有的已经形成了学科,如立法权、监督权,“既然上述人大制度中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独立成为一门学问,当然涵盖这一切的‘人大学’也是可以成立的”。[2]当时还有多位法学界前辈学者也参与了讨论并给予了积极的支持。而现在,我国的立法学在以周旺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的努力下,已经建立起来了,①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受到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但是,直到今天,标志着“人大学”学科地位获得学界的广泛重视和普遍认可的许多因素仍然没有得到实现。比如,没有在大学里建立起应有的专业教育体系(包括开设专门课程、专业设置等),也没有以“人大学”冠名的学术专著和教材,本学科学术理论性刊物亦很缺乏,②等等。尽管现阶段人大实务界发表了大量这方面的文章,但总的来说,理论研究的现状与人大在国家法律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极不相称的。这当中的原因不能不值得我们反思。在这层意义上可以试问,法学研究传统尤其是宪法学方面的法学学者们是不是“遗忘”了她?在多大程度上被“遗忘”了?维系其学术知识传统又是怎样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