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职责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紧急情况,只要属于这14项职责中的一种,就应该履行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促进人民警察尽职尽责,防止失职行为,防止推卸责任和互相扯皮。但是,如果不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人民警察一般不得非法干预,否则就会造成警察权力的滥用,就是越权执法。此外,要防止个别警察借助于履行职责的特殊身份,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牟取私利。
二、有关“紧急情况”的思考
面对紧急情况,社会道德尚且不允许一般公民逃避,更何况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人民警察呢?《人民警察法》也正是基于这种“紧急情况”,将社会道德对一般公民的要求,上升为对人民警察的法律规定。虽然一般公民的逃避行为可以引起社会道德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批评,但对其具有职责的人民警察在此时的“不作为”将会导致渎职或失职的法律责任的承担。“紧急情况”的认定是《人民警察法》第19条的核心所在,人民警察遇到的情况是否属于“紧急情况”直接关系到应否采取作为的形式履行其职责,这也关系到判定人民警察拒绝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的问题。事件的发展过程是持续的,而人的主观判断又各有差异,因此对于“紧急情况”与“非紧急情况”的界限是很难明确划定的。 但是,这个问题又是现实中我们不得不面对,不得不去解决的。那么我们可否确定出一个“大众认可”的相对合理的参照标准呢?
文本三:关于人大学之“监督权”的产出量大致21篇,根据各刊物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法学研究》(0)→《中国法学》(1)=《法律科学》(1)→《政法论坛》(2)→《法学评论》(3)=《法学》(3)→《法商研究》(5)→《现代法学》(6)。⑧
从文本三可以反映出:一是权威期刊关于人大的监督权载文偏低。二是与人大的立法权研究相比较,对人大监督权研究载文更多。三是关于监督权方面的载文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这方面占据的比重较大,但基本上没有与人大监督权之间的比较研究。四是对人大及人大代表自我监督方面的论文极为缺乏。但也发表过《我国人大会议公开制度浅析》[8],介绍的是人大会议公开制度是人民对人大、人大代表实行有效监督的形式之一。五是人大监督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其中主要是对法院的监督以及对于个案监督讨论的比较多。六是人大监督对于其他机关的监督研究的较少。但也发表过《试论人大对公安执法的监督》[9]。七是对于共产党领导人大与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方面,载文量有一定的比例,但也并不多。查阅情况表明:
第一,当司法实践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与人大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紧密关系而需要人大机构做出一定的回应或解释时,人大学理论研究就容易发挥巨大的理论潜力。关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明显地受到了一些学者的重视,这当中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已产生的一些争议的带动作用,使得人大如何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成为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热点,个案监督、人大对法院的质询权成为学者激烈争鸣的问题。如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在案件起诉阶段(或审理过程) 向法院提出质询? 对下级法院尚未处结的案件能否向上级法院提出质询? 作为当事人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参与联名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中能否提出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诸如这类问题学者们都作了有一定深度的研究,不但反映在这8家刊物的载文讨论中,其他的法学学术刊物也都有过积极的讨论。但《监督法》鉴于目前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基本上没有采纳学者们所争鸣中的建议。不过,这并不影响监督法的效能,因为宪法和人大组织法规定人大有权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不违背宪法精神的情况下,可视为一种“无限”大的监督权力,更不影响人大学界与法学界可继续进行深入的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