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一:根据各刊物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法学研究》(4)=《中国法学》(4)→《法学评论》(6)→《政法论坛》(8)→《法商研究》(10)→《法律科学》(14)→《现代法学》(15)→《法学》(27);又以年度将每年的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1998年(3)→2002年(4)→1995年(5)=1997年(5)→1996年(6)=2000年(6)=2001年(6)=2003年(6)→1994年(11)=1999年(11)→2004年(21)。⑦
文本三:关于人大学之“监督权”的产出量大致21篇,根据各刊物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法学研究》(0)→《中国法学》(1)=《法律科学》(1)→《政法论坛》(2)→《法学评论》(3)=《法学》(3)→《法商研究》(5)→《现代法学》(6)。⑧
从文本三可以反映出:一是权威期刊关于人大的监督权载文偏低。二是与人大的立法权研究相比较,对人大监督权研究载文更多。三是关于监督权方面的载文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这方面占据的比重较大,但基本上没有与人大监督权之间的比较研究。四是对人大及人大代表自我监督方面的论文极为缺乏。但也发表过《我国人大会议公开制度浅析》[8],介绍的是人大会议公开制度是人民对人大、人大代表实行有效监督的形式之一。五是人大监督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其中主要是对法院的监督以及对于个案监督讨论的比较多。六是人大监督对于其他机关的监督研究的较少。但也发表过《试论人大对公安执法的监督》[9]。七是对于共产党领导人大与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方面,载文量有一定的比例,但也并不多。查阅情况表明:
第一,当司法实践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与人大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紧密关系而需要人大机构做出一定的回应或解释时,人大学理论研究就容易发挥巨大的理论潜力。关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明显地受到了一些学者的重视,这当中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已产生的一些争议的带动作用,使得人大如何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成为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热点,个案监督、人大对法院的质询权成为学者激烈争鸣的问题。如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在案件起诉阶段(或审理过程) 向法院提出质询? 对下级法院尚未处结的案件能否向上级法院提出质询? 作为当事人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参与联名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中能否提出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诸如这类问题学者们都作了有一定深度的研究,不但反映在这8家刊物的载文讨论中,其他的法学学术刊物也都有过积极的讨论。但《监督法》鉴于目前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基本上没有采纳学者们所争鸣中的建议。不过,这并不影响监督法的效能,因为宪法和人大组织法规定人大有权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不违背宪法精神的情况下,可视为一种“无限”大的监督权力,更不影响人大学界与法学界可继续进行深入的探索。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或冲突涉及到人大的权限范围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或法学专业知识,比一般的中国政治学学者以及普通人大实务工作者(非人大机构的专业立法工作人员)更能作出专业性的学理解释。这从侧面也告诉我们,人大学学者应该是或努力是或首先是法学学者,才能对一些重要的司法争议或冲突作出专业性的、令人信服的学理解释和建议。
第三,人大学学者应当对人大学、法学和法政治学有综合性的较深理论造诣,才能逐渐对一些重大的监督问题做出有较大理论突破的回应。比如,如何既保证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又做到人大对共产党进行真实有效的监督?这个问题不但是关系到加强共产党执政能力和巩固其执政地位的问题,而且也是重大的法学实践问题。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我国《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但由于共产党的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关系没有理顺[10],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有时候比较被动,诸如共产党对“一府两院”领导人的工作安排与人大的安排(包括人大不通过任命或罢免后,地方党委仍反复提名或交流到异地任职)有时候会产生矛盾[11],这里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不说也是需要解决的重要法学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