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观念:法治化推演中法制教育的路径选择
前文的讨论大致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哪怕显得有点主观臆断的结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长期受制“义务本位”和“国家本位”思想影响而忽视个人权利的结果。
事实上,社会文明演进的每一步,无论基于何等起点的阶级架构,都是不得不(即使不那么坦然)面对特定条件下多元社会主体的自治性权利应如何优化这一历史命题的。公元13—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期间,人文主义思潮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斯宾诺莎受之启发,极具创造性地提出“天赋人权”概念,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接下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更进一步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并将其推向规范化和法律化。1776年诞生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5]”至此,“权利”话语与人类的社会活动便行影不离起来,并超越资本主义边界趋同普遍的共适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为人享有这些权利。[6]”
【摘要】
本文从分析政府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角色定位入手,诠释政府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倡导者、执行者、维护者地位,引申出政府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四项基本工作。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倡导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自觉并模范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政府工作。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各级政府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府公务员的头脑,保证政府公务员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使各级政府公务员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地在政府工作中贯彻实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同时,通过各级政府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表率作用,为广大公众树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的法治形象。
具体而言,各级政府应该通过扮演以下角色,来实现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导作用。
一、政府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倡导者
法治国家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已经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社会公众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急需关注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能否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政府要完成这些工作,必须在全社会倡导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的普遍氛围,只有这样才能为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