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房地产烂尾项目的法律问题
调研房地产烂尾项目,始终无法回避这样一些法律问题:
(一)市场和政府的界线究竟在哪儿?政府如何才能不为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买单”?
(二)从法律角度考虑,这些项目的出路在哪里?
(三)怎样保障众多被拆迁户的基本财产利益,从根本上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
(四)如何清理烂尾项目错综复杂的各种关系,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
四、思考
(一)对于房地产烂尾项目,必须实行政府干预。
除了行政行为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的情况外,其他烂尾情况都是市场缺陷造成的后果,诸如资本的逐利性、个体市场行为的微观性和盲目性、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等等。同时,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制度本身的缺憾,也加剧了被拆迁户的弱势群体地位,以至于被拆迁户身为债权人却无力自救、无法自救。其实,这正是市场不能发挥“无形之手”作用的体现。这时候,政府不应该无所作为,而应该积极发挥“有形之手”的调节作用,主动介入、干预。考虑到这些烂尾项目产生的历史背景,政府更应该负起责任来,有所作为。
但是,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应当为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买单”。干预的目的,在于尽快消除烂尾项目妨碍社会与经济正常发展的不良影响和消极作用,其中重点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户的基本财产利益;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缺陷,恢复市场机制的功能。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政府以市场监护人的身份出现,理顺各种关系,帮助市场主体分清责任、落实责任,解决问题,而不应该由政府一律“买单”。不分青红皂白,轻率主张甚至决定政府“买单”,将会给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带来长远后患。
【摘要】
本文借个案实证并结合历史考据的范式,分析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长期受制“义务本位”和“国家本位”思想影响而忽视个人权利的结果。由此提出,作为推演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现行法制教育,必须重塑权利观念为核心的实践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不得不承认,事关法制教育和法律信仰的讨论,历来就是一个显得似乎有些苦涩难语并极其沉重的话题。我们的法制教育随同普法教育一起经历“一五”到“四五”,长达二十余年,曾耗去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在充满强烈意识色彩的“政府推导型”框架下,施以“阵风运动”的演进模式,什么“犯罪率升高了”、“贪污腐败盛行了”、“学生违法多了”等等,随即冠之以一阵子所谓的“严打”、“宣传”、“整顿”来泛泛应对。敢问,这种“运动”型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在“思想威慑”和“教化刁民”之余,还能给社会、家庭及青年学生们带来些什么?下则案例在警醒反思之余也许恰好是对我国现行法制教育的一个确切实证。
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案。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同年9月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
据说,死刑的判决结束后,周一超同学当庭将判决书撕烂抛弃,拖着脚镣踉跄而去。多么令人痛心的场景啊,苦读寒窗十数年,换来一张“死刑书”。不过,若稍稍换个视角即可发现,案例折射出的却是现实社会条件下法律意识存在状况与“依法治国”要求的极大反差,事实上,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并非个案。然而,由此带给我们的思考无疑是十分沉重的。案中的周一超同学,应当说可算得上是当代青年人的一个精英代表,在自认为权利实现“遭受阻却”时,首选的行为方式是极端野蛮的“暴力复仇”, 为什么没有想到诉诸原本可以尝试的“法律救济”呢?更为关键的是,什么原因导致周一超同学呈现出如此糟糕的法律意识呢?若干年来,我们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到底做了些什么?为什么总是难以培育社会民众及青年学生们对法律的亲近情结?是方法上的问题还是法制教育的力量原本就无法足以让人们去信仰法律?中国社会距离法治为什么总是那么遥远?如此等等,面对这一个个棘手而极为现实的追问,不知不觉地加重了笔者涉足本文的紧迫感,尽管有些力不从心,“吾也将上下而求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