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乡级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的改革建议
目前我国财政法上对于乡级政府债务风险的控制相当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虽然也将乡级政府的预算纳入了法律控制的范围,但是实践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真正严格执行预算并每年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乡政府非常少,而且即使是执行了预算的乡政府在实践中也经常无限制地追加预算。细化并增强对于乡政府的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显得相当紧迫。
实际上,只要乡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还结合在一起,乡级政府的债务风险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为此,建议干脆取消乡级财政,把财权收到县一级,乡政府只保留事权。把乡级政府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即改设为乡公所或办事处,不具有独立的财权,只负责完成县级政府委托的基层农村的公共管理事务。取消乡级财政后,原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全部裁减,原由乡级政府承担的事务全部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列支。乡镇的所有政府收入统一体现到县财政,派员和派出机构的一切费用以及公共品的支出也由县财政提供,由此形成的县级财政预算缺口,由中央和省级等各级转移支付解决。此外,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为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而存在的巨大预算缺口,也可考虑允许由省级财政发行教育公债来弥补。地方公共物品统一由县政府规划并由县政府各部门具体提供,比如各乡道路,由县交通局统一规划并组织修建。
结论
分离乡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这种做法可能过于激进,但这也是解决乡级政府债务风险最彻底的办法。当然,这种想法可能太不成熟。因为这不仅仅涉及到财政法的重大修改,而且还涉及到我国政府结构体制的变革。本文在此仅仅是做出初步的建议,对此将来还应当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资料】
1《预算执行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熊伟,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四期。
2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 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第183页,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