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国家,而且我国的权力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共有五个层级,如何在同级权力机关以及上下级权力机关中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的关系问题,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市场统一乃至国家的统一,顺利推进现代化建设,都事关重大。在实践中,对于一个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决策过程中,究竟应当代表本选区和本单位选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究竟应当做选民的代理人或者代言人,还是有权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各方面的理解和做法也并不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权力机关决策的方向和质量。
依笔者之见,我国的人民代表在如何反映人民利益的问题上,是肩负双重职责的,即既要代表原选区或单位选民的利益,又要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二者不可偏废。
单纯强调代表要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甚至要求克服局部利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没有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就不会有全国的整体利益,没有地方和局部的积极性就不会有全国生动活泼的大好局面。从代表行使职权开始,就充分尊重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是更好地实现整体利益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允许代表在权力机关主张地方和局部利益、充分调动地方和局部的积极性,不仅符合宪法有关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基本精神,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代表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这个规定看,站在原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的角度,畅所欲言,充分反映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是代表的一项基本职责。每一个代表都是通过反映具体和局部的利益来为人民服务的。如果一个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决策过程中连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都不能反映和呼吁,那么群众还要他当代表干什么呢?他也必将是脱离群众的代表,他的所谓为人民服务也必然是空洞的。过去,我们有片面强调代表着眼全局利益而忽视和抑制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倾向。但经验表明,效果并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