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从艺术发生学上探讨舞蹈与其他艺术的关系,科林伍德的理论往往给我们更多的启迪。而一旦回到分析的及现象学的角度,我们将更多的受益于朗格。如朗格所说:“只有通过探讨各类艺术的差异,才能真正找到而不是猜测出它们的共同之处。”[4](P13)(着重点为引者加)也才能真正理解各类艺术的特质。这或许是科林伍德舞蹈理论未被重视的又一原因。
但是,舞蹈艺术与其他艺术之间的区别,并不是朗格指出的,在于构成它们的虚的形象或表现性形式的材料之间的不同,虽然这里所说的“材料”已超出一般的“人体”、“声音”和“色彩”等物质实体,而使我们更加接近艺术的本质。朗格认为,一幅绘画是由虚的空间构成的,一首乐曲是在时间中运动和发展的乐音构成的,而舞蹈的构成材料是非物质的力,舞蹈演员创造的却是一个力的世界。这就是舞蹈艺术与其他艺术所不同的地方。应当说,朗格对艺术本质的领悟是深刻的。然而,她既没有真正找到各类艺术的特质,也不可能最终把握所有艺术共同的属性,更不可能确立舞蹈在整个艺术领域里的特殊地位。且不说音乐与绘画,单是对舞蹈的把握就不够准确。因为那仿佛是赋予舞蹈以生命的“非物质的力”不仅仅存在于舞蹈艺术中,我们从音乐高低、强弱、快慢、长短的运动中,从画面色彩的变幻、线条的对比上同样能够感受到这“力”的存在。作为“为知觉而存在”的非物质的力,不仅可以通过视觉,而且能够通过听觉等感官感觉到。问题的关键在于音乐、绘画和舞蹈等是如何以其特殊方式创造出这力的形象的。语言艺术创造的意境舞蹈不可能复制;绘画造成的感觉音乐无法取代。同样,舞蹈的形象也是语言难以描述的,音乐造成的氛围绘画难以企及。因而对于艺术,重要的不是可感的形象,而是创造性的想像。
想像是一种活动,一种高级的心理活动。而这种高级的心理活动必然包含着一个低级的运动形态。皮亚杰在驳斥联想主义心理学把表象看作是知觉的引伸时指出:从神经学上看,一个人在想像一个躯体的运动时,与身体上实际执行这个运动时,无论在脑电图式或肌肉图式方面,都伴随同样的电波形式。这就是说,一个运动的表象包含着这个运动的缩影。这里必须清楚的是,皮亚杰说的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想像,而不是艺术创造中的想像。我们之所以能够而且必须作出这种区分,来自我们对不同种类艺术中创造性想像的差异的认识。而这一点对于我们真正把握各类艺术的特质至关重要。因为当想像没有把对象通过物质的类似物加以客观化时,想像还只是一种意识。这种“客观化”既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是人对世界的把持或超越。这就是创造活动。创造需要想像,但不能与一般意义上的想像混为一谈。因为创造活动暗示着一种幸运的发现和最终完成这一发现的必然过程。而一般心理学意义上的想像未必一定要有具体的形式,它可以处于一种虚态。
所以,从某种意义说,艺术活动就表现为一种塑造活动。这个塑造或操作过程就是艺术想像的过程,亦即创造活动本身。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创造性想像”。一个画家总是用色彩、线条、形状去想像,一位音乐家总是用音符、旋律、和声等去思考。正是这种想像本身的差异,构成了各种艺术内在的质的差异,决定了它们不可相互取代的存在价值。这是一种质的差异,而不是那种物质的甚或非物质的“材料”的不同。正如阿恩海姆告诉我们的,“创造性思维在任何一个认识领域都是知觉思维”[8](P427)。艺术乃是一种知觉形式。因而画家的创造活动是一种不同于音乐家的视觉想像,这里主要伴随的是视觉活动。同样,舞蹈只能是一种动觉想像,主要是通过人体动作完成其创造。
因而,人体动作才是舞蹈的特质。正如默斯·堪宁汉认为的,舞蹈的基础是动作,也就是在时空中运动着的人体。舞蹈的构思既来源于动作,又存在于动作之中。一个舞蹈作品并不源于我对某个故事、某种心情或某种表达方式的构思。它的内容源于动作本身[9]。正是“动作”不仅把舞蹈同其他艺术真正区别开来,而且也决定了舞蹈在整个艺术中的特殊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