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日本金融重组受政府政策引导影响较大,但具体到重组的实例,如谁与谁合并,采取什么模式重组,用什么价格购并等等,则是根据市场原则进行的,政府很少对金融重组的过程进行干涉。因此,日本金融机构之间强强联合或合并、以强并弱、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合作、合资开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收购破产的金融机构等等情况,都是金融机构产权所有者根据市场原则进行金融重组的决策,其决策结果基本体现了金融资源按市场配置的要求,普遍能接受市场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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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重组以提高新建机构的整体功能效率和竞争能力为目标'P>
日本在金融重组过程中,围绕提高新建机构的整体功能效率和竞争能力的目标,对那些可有可无的机构一律撒掉;对那些功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合并后裁员,如原来几家银行都有的财务、人事、文秘等管理部门,以及在同一地点所设的业务相同的网点,均实现业务的合并,从四大金融集团的重组计划看,在它们完成重组任务、正式开始运行以后,人员比原来减少1/5左右,机构网点减少1/4到1/3,经费减少1/10左右。日本金融重组还注重加大金融创新和技术投入的力度。由于日本金融当局放松了金融管制,使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业务融合、金融业以外行业对金融业务的参与都逐渐成为可能,同时,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为各种新金融业务的开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重组过程中,大银行和大型工商企业相互合作、合资,开发新型业务,建立新型银行,使金融创新有了有力的依托。而对原来比较薄弱而又是发展新业务所必需的机构或部门,如信息技术部门和网上银行部门,得到了大力的加强,进一步提高了重组后金融机构的技术投入,增加了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如在三菱银行与三菱信托银行重组后,新机构将信息技术投资作为其投资重点,仅2000年在这方面的投资就达 1400—1700亿日元(约合13—16亿美元)。日本近期金融重组之后,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已成为衡量金融机构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
(三)外资参与重组,提高了日本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
日本近期金融重组的过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外资参与了日本金融机构的合并与重组。从外资参与日本金融重组的实践来看,除直接进入日本金融市场开设经营网点之外,外资主要以参股、收购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形式参与日本金融重组进程,如美国的投资基金利普路维特出资收购了日本长期信用银行。虽然外资入主本国金融机构从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但客观上看,外资参与金融重组进程,改善了日本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有利于金融业旧有观念的革新,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竞争环境的形成,有利于金融机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
四、日本近期金融重组的教训
(一)错过了金融重组的最佳时期
一般认为80年代是日本间接金融方式有效分配资金的黄金时代,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方面,由于日本社会不良债信文化的影响,金融机构权力信贷、关系信贷、人情信贷等不良信贷现象逐步发展,金融机构逐渐积累起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只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光环下,不良资产的问题并不容易被察觉;另一方面,由于存款以外的公司债、国债、外债、保险等各种金融商品迅速增加,推动了金融商品价格——利率的市场化,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那些有能力在市场上融资的大企业逐渐脱离了银行,迫使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失去了原有贷款对象——业绩优秀的大企业。由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积累和在企业贷款这一重要业务领域的收益不足,客观上形成了重组日本金融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现实需求。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日本没有及时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重组其金融体系,错过了实施金融重组的最佳时期。日本错过金融重组有利时机一方面导致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袱越背越重,另一方面导致了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把手中的资金大量转向不动产投资等泡沫产业,从而推动了国内资产价格的膨胀,助长了泡沫经济形成,形成了巨大的经济金融隐患。到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经济金融界存在的问题集中暴露,企业和金融机构均陷入经营低谷,这时候日本重组金融体系,不但付出了巨大的重组成本,而且被迫吞下泡沫经济破灭的苦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