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降低整个金融体制运行中的风险。这是因为:其一,商业银行在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时,一旦得手,高额的收益便可被银行所有者或经理层占为已有(由于存款利息是固定的);倘若投资失败,面临破产,那么损失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或储户承担;另外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商业银行清楚地知道,如果证券投资失败,金融监管机构为了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必然会提供大量的资金援助,以防止其倒闭,这就是所谓的“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原则。因此,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性必然会促使商业银行大胆冒险,从而影响金融业的稳定。其二,商业银行负债的短期性注定它不会大量进行中、长期投资,而更注重短期收益和证券的流动性。这种投资上的短期性和因此产生的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的频繁进出,很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三,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商业银行如果进行证券投资,会对经济危机起助长作用。这是因为一旦经济形势不好,便可能会产生下面的连锁反应:经济形势不佳——投资者失去信心——抛售股票——股市下跌——商业银行遭受损失,若损失较大一银行信用危机——挤提——全社会信用危机——经济危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单从微观层面考察,或者说单从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立场来看,二者存在着融合的内在需要,混业经营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但若从控制宏观金融风险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角度来看,在缺乏配套的制度安排的条件下,混业经营总体上是不利的。能否成功地推行混业经营制度,关键在于是否能在银行业务部门和证券业务部门之间建立起两道“墙”:一道“墙”用来阻隔非法的信息流动以保持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另一道“墙”则用于防止风险在部门之间的过度扩散和放大。这两道“墙”的建立不仅取决于监管机构能力的提高,同时也取决于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自律能力的培养。
三、关系型发展模式的利弊
由于单纯的附属发展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都有自己的不足之处,在利益的诱致下,近年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一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而随着这种制度创新的产生,证券业逐渐出现了第三种发展模式——关系型发展模式。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样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中,银行与证券公司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有着密切联系的法人实体。独立性体现在财务上,而密切联系体现在它们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共享着集团内部包括客户资源的一切资源。德国的德意志银行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以及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都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崭新的制度作为自己进一步发展的制度平台。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日益受到各国青睐,这是因为作为介于附属发展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之间的一种制度,它既充分吸收了原来的两种证券发展模式的优点,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内部风险的积累,因此成为各国金融机构的一种发展趋势。
对于前者主要体现在:其一,证券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这使它在决策上保持了相当的自主性,受银行干预的可能性较附属发展模式下大为降低。同时,它是一个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只关注证券业务的开展,这使其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都得到了保护。其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与银行实质上结成了比独立发展模式下更为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和营销网络支持更为便利,有利于证券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