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选民和候选人资格问题的讲座已有很多,但大多坚定支持《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可剥夺,也就成为一些农村出现精神病患者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荒唐闹剧的原因之一。在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符合法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但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众所周知,会弊大于利,也许有人说剥夺这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公平的,是违背《宪法》的。但是我要说,首先,未满18周岁,但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符合法定的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只是没有什么人指出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直接从《宪法》中移植过来。利用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当选为村委会成员收起村民普遍不满,大多数村民认为曾经有过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村民不应或在多少年内不应享有被选举权。对于这些人剥夺选举权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必要的,合理的,但在目前想通过修改法律来实现很难,不过可以出台一部剥夺出任公职权法。因此,建议将第十二条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修改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村民……”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不少在职村委会成员利用手中职权之便进行不公平竞争,甚有部分村委会主任落选后,拒绝进行交接工作.为了确保所有参与村委会竞选的候选人能够公平竞争,确保换届选举后村委会交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让新一届村委会尽快步入正常工作轨道。因此,建议增加“村委会成员参与竞选下一届村委会成员,必须在选举委会员成立或公布候选人名单的第二天辞去村委会的职务,由选委会暂行其职权这一条。
我国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工作,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民与村集体利益联系较弱,加上农务相当繁忙,很多村民不愿主动到投票点投票,导致村委会选举出现真实投票率低,而现实显示的表面投票率高,尤其是代投率和流动票箱投票率极高的状况。农民工与农村经济联系弱,对村委会选举漠不关心,亲自回家投票或寄票参与选举的农民工极少,有的村甚至会出现有选举权的村民超过一半成为农民工,村委会选举权投票率过半很难实现。不过,我国农村的特殊环境,一户内成员与村集体利益基本一致,他们所选的候选人一般为同一人。因此,村委分选举投票不一定非要实行选民投票制,也可以实行户代表投票制。如果施行户代表投票制,一方面可以体现民主选举,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真实投票率,实行起来比选民投票制方便、科学。但是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是每个村都适合实行户代表投票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建议将第十四条“选举村委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修改为“选举村委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直接提名候选人。”将“选举村委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修改为“选举村委会,在外出务工超过1/3有选举权村民实行选民投票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有两大难,一是罢工免村委会成员难,一是村民会议召开难,直接影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半熟人社会的中国农村,一个行政内村民不是很熟悉,而村民小组自然村内的村民相对比较熟悉。因此,村民的联合行动不应注重从行政村角度出发,也可从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角度出发,这样便于联合,但要注意防止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内村民联合无理对抗非本村民小组或本自然村的村委会成员。所以,建议将第十六条“本村1/5以上的选举权村民的联名,或者本村任一村民小组或自然村3/4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本村1/4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联名,或者本村任一村民小组或自然村4/5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必须在联名罢免要求一周后即使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过半数通过。”建议将第十八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修改为“村民会议由村委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或者1/8以上户代表提议,或者本村任一村民小组或自然村1/4以上选民或户代表提议,村委会必须在提议一周后即使召集村民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