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配管理与财务控制、考核为主阶段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以建设为中心的主义建设新时期,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直到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止的14年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在这一阶段中,先后提出过“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两种改革目标模式。由于当时改革的目标模式仍是坚持计划经济条件下商品经济,逐步将全民所有制转变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改革未触动产权明晰,所以整个改革是按“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在经济管理上,国家对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企业在人、财、物、供、产、销六个方面逐步扩大一些自主权力,以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与这种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财务管理体制上是以分配为突破口,对筹资、投资、成本、收入等方面的体制进行局部性改革。其主要是:(1)改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制为自收自支、利润包干上交、留利自管的制度;(2)利润包干上交在实行税前承包上交后,又改为税利分流、税后承包上交方式;(3)企业留利按国家规定建立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与后备基金,并按国家规定用途自行安排使用;(4)企业资金以国家供应为主,但可经国家批准以发行债券、股票、联营和内部积累方式筹集一部分资金;(5)企业资金运用除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要经国家批准立项以外,其他可自行安排使用,但必须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6)企业成本费用开支仍按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与标准支出;(7)产品定价与三种计划形式相适应,也分为国家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企业在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制定方面有了一定自主权。
从这一阶段财务管理体制的内容看,已由单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制逐步改为企业自收自支、利润包干上交制,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分配管理。与这一重点管理内容相适应,在财务管理方式上是以财务控制与考核为主。在财务控制方面,先后实行过企业基金提取比例控制、利润留成比例控制、利润承包上交比例控制等方式。在财务考核方面,国家对企业着重考核实现利税与上交利润指标,企业工资总额与上交利税挂钩,企业经营者收入与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挂钩。
(三)筹资管理与财务预测、决策为主阶段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已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开始了建立企业制度的试点,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的基本要求进行深入地改革。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企业内部积累和债权人借给的借入资金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则实行企业财务自理、自负盈亏的新体制,其主要内容是:(1)国家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拥有投入的资本金及其相应权益的终极所有权,以及由终极所有权所决定的重大决策权、受益权和最终处置权,并以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企业拥有对法人财产的占有权与经营权,按照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人、财、物、供、产、销实行自主安排与营运;(3)企业拥有筹资权与投资权;(4)在遵守国家成本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拥有成本费用开支权;(5)除极少数产品由国家定价外,企业拥有广泛的定价权;(6)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条件下,企业可自行确定工资总额与工资形式;(7)企业收入在补偿成本费用、交纳销售税和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可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顺序和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并按所有者的要求进行分配;(8)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以一定年限的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弥补企业亏损,保证企业再生产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