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范围问题
我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我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决定在滩涂上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设定土地权利,即滩涂作为一种自然形态,可否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客体;进一步地说,如果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客体,应是何种财产权利的客体。其次,在法律上滩涂与土地或海洋的界线在何处,由此决定滩涂作为某种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也决定了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
值得的是滩涂是否属于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从自然属性来看,滩涂的范围主要在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地带即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的部分,如高潮线以上的滩地以及低潮线以下浅水中的海滩。
如果滩涂属于海域,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可拥有的权利,限于对滩涂的使用权;(3)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4)滩涂按海洋功能区划予以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果滩涂属于土地,则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2)滩涂利用者可拥有的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如利用者为农民集体),也可以是使用权;(3)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均须在土地管理部门作不动产登记;(4)滩涂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划分实行用途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传统民法上,滩涂属于海洋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在罗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达到的极限”,而且“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有空气、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3].这种传统民法对海洋与土地的划分标准,在当代亦无多少变化,例如:“在日本,上通常的观点是,根据海水表面涨到最高潮时达到的水边线为基准划分海和陆地。并且现在一般认为海面以下的地盘不是土地。”[4]因滩涂在最高潮时被海水淹没,因而应为海洋的一部分。可见,凡是以海水高潮线作为海域与土地界线的国家,滩涂在其法律上应属于海域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