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1、关联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2、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两年期的比较数据是指各期的实际发生额或各期实际发生额占该交易金额的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披露至本期期未止的关联方交易累计未结算的金额或相应比例,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没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4)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二)关联交易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专门审计程序以识别关联方,识别有关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关联方交易,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作适当的记录和披露,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这些专门的审计程序:
1、获取、复核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并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识别关联方,确定关联方关系的性质:(1)了解被审计单位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管理当局的职责分工,评价其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2)查阅以前期间的审计工作底稿。(3)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4)询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5)了解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6)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企业的重大交易事项一般都要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讨论通过。因此,对这些会议记录的查阅,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那些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7)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前任注册会计师。(8)审核所审计会计期间被审计单位的重大投资业务及资产重组方案。(9)检查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及报送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的其他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