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
在本节中,笔者引入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分析农户合作的动力和背景。农户间的自愿合作意味着:①合作能够产生更大的剩余;②每个参与人都能从合作中获益,即对剩余的分配是合理的。在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中,我们必须知道的几点是:
1.博弈的初始状态是什么?或者说,村民的保留效用为多少?又取决于什么?一般而言,村民的保留效用就是不合作的时候能够获得的收益。因此,在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农村治理结构以前,农户总的收益减去各种税费支出就是农户保留效用。显然,这个保留效用随着农村治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治理状况越好,保留效用越高,反之反是。这也就意味着,治理状况越差的地方(比如公共品没有提供,公共资源不能得到保护,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农户间合作很少)越有形成新的治理结构的需要,农户的合作意愿更强。
2.合作何以发生?事实上,宗族出现和复兴的一个基本原因便是农村数百年以来的聚居格局。而且,农户聚居的村落一直以来都是封闭的。相对封闭的世居和人们在生活中的各种来往和联系强化了有关宗族的意识和观念,在农村中人们为争夺各种资源的斗争和冲突则明确了宗族或宗族的边界(杨善华等,2000)。封闭的聚居格局就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最重要的含义首先在于单个农户的信息在村庄中是公开的;其次在于村庄是封闭的,农户不可退出村庄。因此,熟人社会的真正要义在于把农户之间的博弈从单阶段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
农户之间难于形成长期合作,与“外部世界被打开”密切相关。从博弈的结构看,农户之间进行重复博弈,意味着农户即使在某一个阶段受到损失也不要紧,因为他更看重长期利益,农户会珍惜自己的“愿意合作”的声誉而不至于为了短期利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外部世界被打开,农户不再将宗族和宗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使得农户决策时面临的是一个一次性博弈。对于一次性博弈而言,只有当合作的收益肯定大于不合作的收益,即合作是农户的占优策略时,农户才会采取合作的行动。
因此,总结起来,合作发生条件有两个:要么合作能够产生足够大剩余①;要么合作是长期的。
3.合作剩余如何分配?一般情况下,合作剩余总是根据谈判能力来分配的。不过,在一个农村中,村民之间的谈判能力取决于农户的保留效用,显然,农户的保留效用是以农户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越偏好劳动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反之反是。
四、合作剩余从何而来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合作剩余的大小决定了合作能否取得成功。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合作剩余从何而来?
1.生活保障的提供。赵力涛在分析宗族的时候指出,宗族的维持机制有两个,一是宗族仪式,它在确认宗族结构、明确宗族规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二是日常实践,农户的日常实践活动发生在这么几个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杨善华(2000)进一步强调道,中国农村的宗族组织、宗族意识和宗族活动,固然体现在宗族仪式、宗族象征符号及制度规范等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他们是活生生的东西,存在于农户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刘援朝(1997)指出,宗族组织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认祖同宗和族人互济的功能,使同姓农户在心理上获得了保护,从而延续数千年之久。宗族具有的互助和公益事业的功能是其他社会团体所不能取代的,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将在新的时代以新的面目出现,在新的环境下产生新的适应方式。这些论述表明,资源的提供和农户之间的互相救助是日常生活实践主要的表现。显然,族人共济这一方式所提供的生活保障功能是合作剩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抵制外来压力。近年来,中国乡村两级基层政权负债严重,财政困难。它们在“压力型体制下”借助乡村准行政性体制加大了对农户税费的征收规模和征收力度,乡村干部的“赢利性经纪”行为突显(刘义强,2004),以至于在很多地方,乡村干部的工作职责变成了抓计划生育和收农业税(费)。随着农业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推行,乡村基层政权面临的财政困难将更加严重,乡村政权不能运转,这会导致乡村政权加紧对农户税费的征收,并最终使得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有研究指出(项继权,2002),财政困难可能导致乡村民主的出现,也就是说为了抵制乡村政权对农户的剥夺,农户会联合起来要求更多的自主权,因此,抵制外来压力也是农户互相合作,实行农户加强合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