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从国际私法的看,主要名称有: 法则区别说(ory of Statutes)、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冲突法(Conflict of Law),除上述几个较为普遍使用的名称外,还有“法律选择法”、“民法施行法”、“法例”、“外国法之适用”、“涉外私法”、“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等,国际私法上争议之激烈,由此可见一斑。
[2] 参见陈顾远著:《国际私法总论》(上),会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1月第四版,第49~113页。
[3] 80年代初,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范围以及国际私法学的体系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讨论。之后,许多学者根据他们对国际私法的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分别形成了具有相应特色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现在,学者们在这些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也正因为这样,2000年国际私法学会的年会讨论的议题之一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参见《国际私法2000年年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第122-124页。
[4]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第8页。
[5] 参见马丁·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月第一版,第22页。
[6]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228页。
[7] See Cheshire &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 London, 1992, 12th ed., pp.7-8.
[8]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22页。
[9] 参见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第一版,第33页。
[10] 参见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18页。
[11] 参见钱骅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2页。
[12] 参见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6页。
[13]参见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5页。
[14] 参见孙国华主编:《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227页。
[15] 虽然在公元前242年,罗马帝国就设置了外事大法官,专门处理在罗马的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与罗马人只因交换关系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并由此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但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适用范围上,万民法都是非常有限的。而且,罗马法学家所关心的万民法,通常有两重含义:一是万民法的实际意义,即指罗马法中既适用于罗马公民也适用于在罗马的外国人的那部分法律;二是万民法的理论涵义,即罗马法学家所认为,理性是为全人类而制定的,在全世界各国人民中应予一律遵守的规定。公元212年颁布的安东尼尼宪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将罗马公民权赋予一切异帮人以后,万民法与市民法之间的区别就已无实际意义了。
[16] 梅仲协著:《国际私法新论》,三民书局,1980年6月第三版,第23页。
[17] 在赫·赫德和德·普·韦列著的《意大利简史》中有这样的记载:“从14世纪开始,‘夫兰得尔大帆船’每年两次从威尼斯扬帆出发,载着香料、糖、胡椒和其他东方产品,取道直布罗陀海峡和安普敦港口和布鲁日。它们在那里载着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木材和皮货、英国的羊毛、夫兰德尔的呢料和法国的酒驶回。其他东方的货物则用马驮,越过阿尔卑斯山,供应德国城市。”
[18] See John Westlak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illiam Maxwell & Son, 3nd., 1880.
[19] 戴赛在其《冲突法》中所阐述的合同的有关问题涉及动产、不动产、买卖、租赁、运输、共同海损理算、票据、利息等关系以及合同中的代理、效力、履行、解释和解除等问题(See A. V. Dicey, the Conflict of Law, 1st ed., 1896)。这与1804年《拿破伦民法典》所涉及的合同关系相比,其范围无疑要广泛得多。
